网购遭延期发货属欺诈?未必

15.07.2017  10:36

大洋网讯 网购时经常遇到页面显示预计三天后送达,最终消费者却遭遇商家延迟发货,这是否构成欺诈?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近年来,在网络监管实践中,有举报人以网络经营者延迟发货为由,认为是商家的宣传欺诈。对此,广州市工商局发布消费提醒,就相关举报予以回应:因预计送达是一种不确定性承诺,不属于欺诈,该行为属履约瑕疵行为。

据悉,在日常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了提高消费体验,往往在商品销售页面对商品交付作出承诺,例如,将常见交付信息的表现方式描述为:“预计(06月09日)送达”。在经营者无法如期交付商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对此,广州市工商局表示,这不属于欺诈的表现形式。

广州市工商局解释称,“预计送达”本身是一种不确定的承诺,且发货交货时间信息属于买卖合同履约的内容,不涉及商品本身,这和商家在商品信息上作假的性质不同。预计送货时间不准确一般而言不存在消费者重大误解,也难以认定经营者延迟发货具有主观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当买卖合同中具有时效性约定时,商家延迟发货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延迟发货导致财产、人身有损失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比如消费者购买父亲节礼物,在购买时表达了这个意思且商家也答应了在父亲节前交付,但实际交付日期在父亲节之后,就可以认定商家没有完成买卖合同的目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信时记者 郭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