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频跑路 专家:互联网+金融市民要理性

21.10.2015  15:38
近日,已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网贷平台“北京博华盛世投资管理公司”被曝“卷款跑路”。为方便了解这种产品及其“收益模式”,投资人王元(化名)用他的案例算了一笔账。此时,和借贷平台一起“失联”的,是他没拿到手的22天的日化收益和没返还的20万元本金。

原标题: 网贷平台频跑路 专家:互联网+金融市民要理性

   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 瞄准他人口袋的票子 网贷平台跑路

   再次提醒:天上掉不下来馅饼

  日收益率3%,每日返现。投资期结束后,本金即刻到账。如此高额的回报,让不少人怦然心动。谁成想,刚尝到“甜头”,交易平台就突然关闭,客服人员“失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积蓄被套住。

  近日,已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网贷平台“北京博华盛世投资管理公司”被曝“卷款跑路”。随着涉事金额的不断增加,投资人开始报警。律师称,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和非法集资。专家建议,“互联网+金融”属新兴领域,市民要保持理性。

   算账

   投资期结束

   总利息接近本金

  和市面上的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不同,“北京博华盛世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的产品,玩的是“日化收益率”。

  为方便了解这种产品及其“收益模式”,投资人王元(化名)用他的案例算了一笔账。

  王元介绍,就目前统计的案例看,这次“失联”事件中,多数投资人购买了“中证指数IC8888期权合约产品”。其还款方式为,按日付收益,到期还本。具体细则为,投资周期30天。日化收益率3.2%,两万元起投。

  王元称,集资后,博华公司拿这笔钱投资股票。每天股市收盘后,该公司立即将当日收益返还到投资者账户,后者可通过平台网站查询账户金额,并操作转账。

  王元投资了20万元,如果按照该公司承诺,日收益金额为6400元。30天周期内,总收益为19.2万元。投资期结束后,对方再返还他20万元本金。

  仅30天时间,投资人的总收益就快跟本金一样多了。如此高额收益,让一些投资者趋之若鹜。

   突变

   交易平台关闭

   连本带利打水漂

  买完产品后,王元领到了8天的日收益。这意味着,在此期间,该产品运营正常。但是,10月19日股市收盘时,他再次打开借贷平台,发现该网站显示:“正在维护中”。

  “每天的钱都是4点多到账,今天怎么了?”王元着急了,他联系博华公司的客服电话,接线员称,“晚上10点肯定到账”。晚9点半,王元再次联系对方,对方还是这个说法。

  等到王元晚10点再查的时候,网站已彻底关闭,不显示任何内容。他拨打客服电话,语音提示称“坐席全忙”;联系客服QQ,不再回复。

  此时,和借贷平台一起“失联”的,是他没拿到手的22天的日化收益和没返还的20万元本金。

  此后,他开始上网发信息,寻找同样遭遇的人。截至昨天下午5点,统计的名单显示,“失联”的本金总额超过百万元,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

   追访

   公司注册地

   是家服装店

  多位投资人在QQ群中称,“博华公司”曾被多家媒体报道,一些P2P网贷推荐平台,还对这款产品做了认证。更具“公信力”的是,工商局网站上,能查到这家公司的备案信息。

  然而,记者追访发现,“博华公司”的多处信息存在“疑点”。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博华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但工商部门的实收资本只有10万元。同时,企业未公示最终认缴出资的时间。

  系统显示,博华公司注册地为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4层某室。记者探访发现,上述地址是一家服装店所在地。店主自称,干了好几年,从未听说过“博华公司”。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6月10日,属地工商部门曾对“博华公司”进行抽查。结果显示,其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随后,“博华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这一记录已被公示在“博华公司”备案信息的展示页面上,公众皆可查看。

  此外,在“博华公司”担任监事的俞某达,还是“北京裕晓文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裕晓文祥公司”注册地显示,其为朝阳区驼房营南里某酒店二层的一个房间。该酒店前台告诉记者,酒店主要接待散客,且未听说上述公司在此办公。酒店二层,不存在对方登记的房间号。同时,“裕晓文祥公司”也于最近“失联”。

   律师说法

   博华”涉超范经营及非法集资

  就“博华公司”投资人反映的信息,北京中闻律师所李亚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和非法集资。

  李亚指出,其一,“博华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它于今年2月,由一家商贸公司进行主体变更、名称变更而来。目前,该公司经营范围中不涉及网贷金融业务,或者说,该公司没有开展该业务的资格。“博华公司”,已涉及超范围经营。

  其二,“博华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投向、实际借款主体是谁等内容没有出现。存在利用“合同”这一行为,来迷惑投资人的可能。

  其三,经换算,“博华公司”涉事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已远超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年化收益率区间,并违反了相关规定。李亚在此指出,像这种“奇高”的收益率,在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实体经济中很难实现。如果投资者被这种高收益产品“吸引”,该思考其真实性及潜藏风险。

  其四,作为网贷平台,“博华公司”应保持投资人和融资主体的畅通性和关联性。现在,投资者和融资主体无法交易或正常退出,“博华公司”负有责任。 张骁 实习生 白更 J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