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创新困难居民疾病救助机制

15.07.2014  02:22

    【广州日报6月25日讯】昨日上午,记者在罗湖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在深圳市内首次将疾病救助扩大到非深户范围,并大幅扩大疾病救助范围。而一年最高疾病救助额度提高到12万元,也成为全国最高的困难居民疾病救助标准。

          现状:医疗救助杯水车薪家庭易大病致贫

          按照2006年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罗湖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医疗救助最高额为6000元,一年最多申请两次,合计12000元。“这点钱对于动辄十几万元二十万元手术费的困难家庭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罗湖区民政局局长梁锐介绍说。

          此外,一些不属于救助范围的贫困家庭也急需支援。梁锐向记者介绍,与“收入型”贫困家庭不同,有些家庭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申请医疗救助,但家庭因发生重大疾病的确造成“支出型”贫困。“这种‘临时性缺血’的家庭,也很需要帮助,这样的家庭如果一直‘临时性缺血’,那就很难翻身了。

            据介绍,今年年初,罗湖区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其中困难群体大病救济经费预算达500万元。而在昨日,《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试行办法》正式公布实施。梁锐说,非深户籍困难居民将一并纳入到疾病救助的对象中来。

            亮点一:疾病救助对象覆盖范围扩大

            在《办法》中,可申请疾病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户籍居民中的孤儿、城镇“三无”老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其他困难人员等;第二类是非户籍低收入家庭;第三类是其他政策法规规定予以疾病救助的人员。

            户籍居民疾病救助对象的“其他困难人员”设定在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范畴内的因病致贫致困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即月人均收入低于930元的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于1808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困难家庭,扩大了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面。

            而非深户的低收入居民因病致贫的家庭,也可申请疾病救助,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在罗湖办理了居住证,同时连续缴交三年以上社保,并工作三年以上。

            根据《疾病救助办法》,可申请疾病救助的病种范围也较以往有了扩大,包括《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经深圳市卫生医疗部门认定的其他病种;经罗湖区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专指一、二级残疾)类型等。

        《疾病救助办法》明确规定了疾病救助的种类和不属疾病救助的范围,将疾病救助的病种设定为重特大疾病和其他慢性疾病及残疾类型,并将残疾儿童和精神疾病的康复治疗纳入救助范畴。同时实施对整形美容、牙齿、近视矫正等非必需用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等情况进行限定。

            亮点二:救助金额全国最高医疗费自付部分最低减半

            根据《办法》,孤儿、城镇“三无”老人及特困供养人员自费部分医疗费用100%给予救助;低保户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保边缘户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困难户和非户籍低收入居民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50%救助。救助总额每人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据梁锐介绍,罗湖针对困难居民疾病救助一年最高金额达到12万元标准在全国也是最高的,“我们的救助还是在居民自费部分,结合居民本身的社保、医保,真正使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能够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缓解心理焦虑,安心治病”。

            亮点三:审批最长6天完成  6000元以下街道可审批

            此外,与原来的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相比,疾病救助缩减了审批时限。在认定困难情况后一年内可多次申请疾病救助,实行6个工作日审批(属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属民政局的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和科长负责制。今后,疾病救助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最短0.5个工作日,最长6个工作日即可审批完毕。

            同时,将审批救助额度划分成二档,第一档为街道的审批权限,由最高3000元提高到6000元;第二档为民政局的审批权限,由3000元至6000元提高到6000元以上。

            今后,已经审核认定的困难家庭(孤儿、城镇“三无”老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持社会救助审批表、相关经济状况认定证明、大病诊断书、医疗票据,通过电子审批平台、委托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或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疾病救助申请后,按照《办法》及街道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审批,超出街道权限的,出具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而未经审核认定的户籍其他困难家庭和非户籍低收入家庭,初次申请时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一年内再次申请时与已经审核认定的困难家庭审批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