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医院集团理事会章程出台 医改再进一步

11.08.2015  20:50
 8月10日下午,罗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理事会章程》、《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章程》。

  8月10日下午,罗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理事会章程》、《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章程》,为成立罗湖医院集团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标志着罗湖医院集团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理事会规程》分为总则、理事会组成、理事会职责、理事长会议职责、议事规则、监事会、监督和审计、附则八个部分。 按照《理事会规程》规定,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以下简称“医院集团”)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履行医院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委区政府负责。

  按照相关规定,医院集团理事会由区领导、区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组成。医院集团监事会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及医院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医院集团及下属单位管理团队成员在履行职务时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公职人员不得在医院集团领取任何报酬。

  按照《集团章程》规定,医院集团是由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机构,医院集团院长为医院集团的法人代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集团院长负责制。该章程分为总则、医院集团和下属单位职责、医院集团和下属单位管理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医院集团党组织、医院集团工会 、章程修改、附则等九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