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罚就不罚,广州率先推动免行政强制工作
大洋网讯 轻微违法,能不罚就不罚。5月15日,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就广州市率先研究推动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行政强制工作,以及在全国首发交通运输市场领域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召开新闻通气会。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在会上就有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介绍。
交通运输领域率先出台清单
张建山介绍,作为推动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系列重要举措之一,广州市司法局组织多家单位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编制工作,涉及交通、市场监管、文广旅、城管、应急、住建、发改、消防等多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
5月14日,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对交通运输市场领域依法可以免处罚或者免强制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该清单是全国首个免强制清单,也是全国首个面向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清单所列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涵盖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巡游出租车营运、网约车营运、公路路政、城市道路路政、航道管理、公路建设工程等领域。
主要包括三部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即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
清单还对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实施免处罚免强制以及如何加强后续监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减免加处罚款、滞纳金的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免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张建山表示,在建立完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机制,依法编制多领域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动研究免行政强制工作,同步编制多领域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市场纠错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构建完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的决心和诚意。接下来,广州市将陆续编制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城管、住建、发改等多领域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张建山特别强调,实施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违法行为当事人仍然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免处罚、免强制,应当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本清单过程中,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作出免处罚、免强制决定。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黎丽红、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郄云鹏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郄云鹏介绍,制定免罚清单,一个原因是科技的发展给执法带来了便利,让执法更有人文关怀。比如司机没有带证,利用大数据可以实现远程查证。
【部分免罚情形】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
处罚依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现场能够提供有效信息,经查询业务系统能确认相关营运资质。
2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件处于制作中状态。
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件处于制作中状态。
4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穗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