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一年多免予起诉 获得国家赔偿7万多元

13.08.2014  11:27

  本报讯 (记者龙锟)吴某本是深圳迪威信工厂的员工,去年5月该厂要搬往惠州,工人由于对安置条件不满,引发维权行动。之后吴某被检方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诉至法院,先后被关押一年多。去年6月,检方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记者昨日获悉,吴某向宝安区检察院提交的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已获得回应,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向其作出74455.99元的赔偿。

  案件曾经三次打回 补充侦查

  在吴某被羁押期间,父亲受打击住院,母亲精神恍惚摔断手臂,儿子无心学习高考失利。吴某在今年7月11日以宝安区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请求该院对其被无罪羁押371天,作出国家赔偿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且要求该院对其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7月29日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查明赔偿请求人吴某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拘,经宝安区检察院批捕,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3年7月29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检方受理后,因证据的缺失,曾经在去年9月10日、9月26日、11月7日三次发回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检方于今年1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指控吴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今年6月,宝安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撤回起诉。6月11日,宝安区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吴某则于今年5月29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释放。

  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

  宝安区检察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吴某自被刑事拘留到释放,其间被羁押371天,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计算(即371×200.69元)。应予赔偿吴某无罪羁押计74455.99元。

  对于吴某提出的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没有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