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悔罪表现突出博罗一毒贩获缓刑

14.12.2015  13:35

日前,博罗县法院在对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公开宣判中,被告人阿洪(化名)因在看守所积极接受管教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而获得了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博罗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博罗县法院正在探索将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从而督促和激励在押人员认罪服法、遵守监规。

瘾君子浪子回头获缓刑

阿洪现年37岁,是博罗县湖镇人。他本来是个勤劳本分之人,去年年初由于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沾染上了毒品变得自暴自弃,走上了以贩养吸之路。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阿洪被送去强制戒毒,后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在管教的帮助下,阿洪积极参与学习教育,逐渐认识到了错误。管教黄警官介绍,阿洪刚进来时是目不识丁,一个字都不会写,不到四个月他已经能够通读一些简单的文章,期间还写了好几封信给他父母及前妻忏悔。鉴于阿洪在看守所的表现良好,且确实有悔罪的表现,为挽救阿洪个人及其家庭,看守所就其在所内的表现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

庭审中,阿洪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结束后,他跪倒在坐在旁听席的父母及前妻面前,发誓以后一定远离毒品,好好做人。家人也表示愿意重新接受他,帮助他重回社会、重新做人。

法院与检察院、看守所酝酿出台新规定

案件主审法官张剑文介绍,阿洪曾先后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按规定应当对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经过法院认真细致的调查,阿洪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决定对他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博罗县法院副院长袁小东介绍,“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被告人将严厉打击,但对那些悔罪态度好,有挽救可能的被告人,也该伸出关爱之手,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目前,博罗县法院正积极与县检察院、县看守所会商,对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这一举措进行具体规范细化,拟先由看守所负责从配合诉讼、遵守监规、悔过自新、学习教育等方面对在押人员得表现进行综合量化考评,再由检察院、法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考评结果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并在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和判决书中予以体现。(卢慧 卢思莹 潘子璐 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