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反恐立法指责“霸道而虚伪”
进入三审的中国反恐法草案不出意外地又遭到美国“严重关注”。据西方媒体报道,继美国政府多次批评中国起草制定反恐法之后,周二再次指责该立法“损害外国公司的在华商业利益”,并将“进一步限制言论、结社、集会和宗教自由”。
美国无视该法律草案相关条款的必要性、正当性,罔顾自己反恐法案在类似条款上更为严苛的规定,其指责是傲慢的,其出发点是虚伪的。
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信和互联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应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国境内。
美国政府和美国多家信息技术公司对该条款颇为不满,理由是这一规定损害了它们的“利益”。
但现实情况是,反恐与电信和互联网的联系正越来越紧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监管的相对滞后,恐怖分子正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进行新型暴恐活动。网络空间自然不应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温床。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1个多月后,美国颁布反恐法案《爱国者法》,授予美国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等机构3项反恐监控特权:截取和长期存储公民通信数据、使用“漫游窃听装置”监听嫌疑人通话、追踪“独狼”恐怖嫌疑人等。
《爱国者法》等反恐法案,以法律的名义监听公民,并要求所有大企业必须和政府合作,全方位为政府提供情报。根据前中央情报局雇员爱德华·斯诺登揭露的“棱镜计划”,美国情报机构利用微软、谷歌、苹果、脸谱、雅虎等9家互联网公司及一些大型通信服务商提供的数据,肆意追踪民众的私人关系与社会活动。
“棱镜计划”曝光后,《爱国者法》受到美国民众质疑,多家民间机构起诉政府,称电子监控“非法和违宪”,侵犯言论、集会自由和隐私权,要求对美国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等发出禁令。
在巨大压力下,奥巴马政府不得不以“改革版”《美国自由法》代替《爱国者法》。新法案虽然修改了国家监听政策,但是并没有对电信运营商作出限制。
美国一方面在世界上极力兜售“言论自由”“ 新闻 自由”“互联网自由”,另一方面却完全按照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实施妨碍公民自由权利的行动。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别的国家,就会被称为侵犯人权,但在美国却被称为必要的预防犯罪措施。
美国还修订“外国情报监控修正案法”,扩大美国政府对境外非美籍人士进行监控的权力,监控内容包括任何利用美国的云服务主机进行的通信。
针对美国的全球监听行动,第6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数字时代的隐私权”决议,强调非法或任意监控、截取通信、非法搜集个人数据是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侵犯。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以及美国信息科技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强势地位,中国不得不要求有关公司协助反恐。中国采取的措施“严谨克制”:一是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才采取这样的措施;二是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适用,不是随便谁都可以用;三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这项措施一视同仁,中国信息科技公司同样受到约束,并非专门针对外国公司。但就是这样一个符合行政法原则、符合国际普遍做法、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正当利益的举措,却被大肆指责为“别有用心”。只能说,美国是持双重标准看待中国。
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超越主权存在”,更不应成为滋生恐怖主义活动的温床。中国反恐立法涉及网络空间,完全是必要、正当且合理的。
网络安全更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
美国应该深刻吸取历史教训,从两国关系大局出发,收回这些“霸道而虚伪”的指责。(记者 刘欢 王建华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