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韩共同防御条约》无合法性

25.03.2016  08:08

潘国平

  美国借朝核危机推进在韩国部署“萨德”系统,这远远超出朝鲜半岛实际防御需要,直接损害中俄战略安全利益。笔者认为,在国际法层面论述《美韩共同防御条约》损害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违背《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驳斥该条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是当前维护中国安全利益的迫切和必要法律手段。

  作为二战产物之一的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以及忠实履行《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同时专门设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定裁军和军控等国际条约和协定,构筑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但美国对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置若罔闻,着力构建美日、美韩军事同盟,滥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集体自卫权,寻求缔结双边军事同盟取代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以对当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进行遏制。

  1953年8月8日美国与韩国签署《美韩共同防御条约》。该条约是在《朝鲜停战协定》签订后不久,美国为保持其在朝鲜半岛的军事存在而与韩国缔结的。根据条约精神,双方于1954年11月和1955年5月又先后签署《美韩关于军事和经济援助的协议记录》《美韩关于建立兵工厂及重行生产军火最低限度设备的换文》。据此,美国在韩国保留大批军队,将大批武器运进韩国,在仁川等地建立军事基地;在汉城设立“韩美联合司令部”并多次举行联合军演,从而加剧了朝鲜半岛紧张局势。

  需要指出的是,《美韩共同防御条约》显然不是战略防御,更不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集体自卫。很多国外著名学者已经明确表达了这种看法。比如德国国际法教授德尔布鲁克评论道,以所谓集体自卫原则为借口建立军事同盟,构成了向传统均势概念和以均势维持国际和平的战略倒退。其实,这些军事同盟的对峙自身已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新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既存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框架和目标,是人类在安全机制上的倒退。英国国际法教授劳特派特也认为:为了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必要和足够的措施,而不是由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国家军事同盟来决定。以军事对抗等为目的的区域性条约不但无助于集体自卫权的谨慎行使,反而有碍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这是对集体自卫权的滥用。

  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安排意在摆脱权力“均势”之安全模式,而美国在安全战略中对其庞大复杂的联盟体系的借重,显然与现今联合国集体安全的设计思想相违背。《美韩共同防御条约》的签署严重危害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与联合国基本原则严重冲突。因此,该条约缺乏正当性,也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应忠实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维护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根据国际法、在《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下,通过安理会解决地区和国际热点问题。以此类推,美国在韩国部署“萨德”系统更缺乏国际法依据,没有正当性。▲(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军事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