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八龄童溺亡养龟水塘

28.08.2014  22:32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夫妇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8986元,扣除已支付的9600元,还需支付69386元。

  南方日报讯8岁的小天,时有到其爷爷刘某打工的某养龟场玩耍,龟场老板曾劝告刘某,龟场水塘多,存在安全隐患,不要让孩子在此玩耍,但刘某没在意。一日,小天再次来龟场玩耍时不慎溺亡,龟场老板自认无过错,家属则认为龟场应负全责。日前,广东省翁源县法院认定养龟场具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养龟场赔偿原告78986元。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先生与妻子经营一家养龟场,龟场内有数口露天水塘用于蓄水养龟。水塘周围筑有围墙,围墙高度不一,最高的约81cm,最低的仅22cm.8岁的小天是刘某的孙子,小天因父母离异,常年跟随祖父母一同生活。刘某到被告的养龟场打工后,小天有时会来龟场看望祖父,并与祖父一同住在龟场的员工住宿区里。为此,被告夫妇曾劝告刘某,龟场水塘多,孩子在附近玩耍存在安全隐患,但刘某认为小天并不经常来,因此没放在心上。

  2013年1月17日,放寒假的小天随祖母前往龟场看望刘某,并在龟场居住。1月19日中午,小天趁祖父外出做工、祖母午睡的时候,独自一人溜出工人住宿区玩耍。半小时后,刘某返回住宿区没有看见小天,便与妻子四处寻找,最后在龟场一口水塘内发现了小天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小天系因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夫妇与刘某达成协议,协议中称养龟场对小天之死不负任何责任,仅出于人道,愿意补偿刘某9600元。小天父亲及祖母知悉后,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实际,养龟场对小天的死应负全责,遂将董先生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小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776元。

  庭审中,被告夫妇认为小天之死主要责任在家属监护不力,其二人已尽告知义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夫妇作为小天的祖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是导致小天溺亡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作为养龟场的管理者,被告夫妇明知水塘围墙高度不足以起到充分的防护作用,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已有预见,但仅仅作口头告知,并未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未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夫妇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8986元,扣除已支付的9600元,还需支付69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