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贩毒委托老乡“进货” 涉案三人均构成贩毒罪

23.06.2016  01:11

南方日报讯 为了卖毒而委托老乡向他人“进货”,买毒者、卖毒者和中间人均被判刑。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一茂名年轻男子小良因贩卖毒品的需要,委托老乡阿茂向阿添购买毒品,最终,三人均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个月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男子委托老乡买毒贩卖 当日即被抓获

茂名一20岁男子小良因手中没有毒品进行贩卖,便委托其老乡阿茂帮忙“进货”。2015年3月31日零时许,阿茂电话联系阿添,向其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每克80元,共400元,并约定在阿添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的住处进行交易。随后,小良与阿茂驾驶摩托车一同到达阿添住处附近,小良留下等候,阿茂一人前往与阿添会面。阿茂从阿添处购回毒品(用一个烟盒包装)即交给小良,随后二人一同回到小良的住所。到家后,小良即刻对毒品进行称重,为4.5克。之后,小良将刚购买的部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他人,阿茂则到了一个网吧上网,期间,小良给了阿茂20元。

当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巡查时将阿茂抓获后,又分别在8时许及10时许将小良和阿添抓获。其中,民警在阿茂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0克);在小良住所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3克);在阿添住所查获白色晶体7袋(经鉴定:白色结晶粉末状1袋,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2.99克、白色晶体状物质6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18.72克)、红色片剂2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2.80克)。

三人均构成贩买毒品罪

2015年11月30日,公诉机关对阿添、小良、阿茂以犯贩卖毒品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添、小良、阿茂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被告人小良、阿茂均无异议,被告人阿添则辩称涉案的毒品是送给阿茂吸食,其未收取任何款项,并非贩卖毒品。

经审查,斗门法院对被告人阿添当庭辩解送毒品给阿茂一词不予采纳,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添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小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阿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阿添提起上诉。经审查,珠海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悉,2015年斗门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01件334人,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罪犯54人,今年以来(截止至2016年6月21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46件169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罪犯21人。

法律讲堂

明知其贩毒仍施予帮助 将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纪要,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系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阿添明知被告人小良是为贩卖毒品而寻找“货源”,仍帮其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与被告人小良成立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