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患病行动不便 六个子女全在外地都不理

08.04.2017  20:49

邹伯盼望子女能回家尽孝。(罗诚浩摄)

  ●本报记者  罗诚浩  王丽莉

  实 习 生  吴晓静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近日,有市民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家住梅城黄塘村的82岁老人邹佐,常年腰腿不适,行动不便,膝下儿女6人全在外地,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子孙却不愿意回来照顾老人,老人生活孤苦伶仃,希望本栏目能够帮忙。

  ■子孙满堂生病却靠朋友送医院

  日前,记者联系了邹伯的朋友黄先生。他告诉记者,邹伯是他的朋友,因为邹伯独自一人在家,平常有什么事情都会帮助邹伯,最近听闻邹伯身体不适,便送他到医院检查。“老人家孤苦伶仃,行动不便,儿女不回来照顾,让人感到不可思议。”黄先生说。

  在黄塘村邹伯家,记者看到,他住的砖混结构的平房已破旧不堪,家里设施简陋,地板上堆放着许多布满灰尘的旧物件。年迈的邹伯行动不便,平常只能靠助行器行走。邹伯告诉记者,他育有6个子女,均在外地生活,他的妻子也跟随子女在外地生活,82岁的他孤身一人在家。4年前,他曾做过手术,近年来又患老年人退行性病变,腰、腿疼痛,行动也不方便,近期靠几位朋友帮助送去医院,医药费还是朋友垫付的。

  今年春节后,邹伯用微薄的退休金请了一位保姆。保姆阿春说,大年初二,邹伯突然来电,称自己饥饿难耐,腰腿疼痛,一日三餐成了问题。“现在我每天过来给他做饭,照顾他的日常生活。”阿春边说边为邹伯准备晚餐,他的晚餐只是一碗白粥和一碟青菜。

  邹伯表示,每月退休金约2500元,请保姆花费1500元,剩下的便用于日常开销。虽然自己育有6个子女,但10多年来很少来往,也极少回家探望,更谈不上赡养了。

  ■子女在外互相推诿不愿照顾老人

  据邹伯介绍,他17岁时便参军,转业后就职于梅县土产公司至退休。为了养家糊口,给子女未来有个好的光景,他一直尽心尽力,把时间都花在了工作上。邹伯称他年轻时与子女间缺少沟通,子女对其有所怨忿,十多年前,他与子女便少了来往,平常电话也经常打不通。

  在黄塘村邹屋,周围的邻居听到记者前来,纷纷表示,“邹伯年老多病,6个子女全都无视,甚是可怜,他的子女全都是邹伯一手带出去的。”邹伯的邻居也称,自她嫁来邹屋就没见过邹伯的孩子回来过。“邹伯的子女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家境也不错,不知为何任由邹伯孤独凄苦地生活。”

  对于为何子女全不回来照看老人,邹伯自己说:“他们在香港、深圳,我爱人又患有重度糖尿病,儿子说工作忙,老母亲患病开销大,叫我找女儿;女儿则说,自己嫁为人妇,照顾老人的事还是去找儿子。”

  对邹伯而言,生活上的苦并不是最苦的。虽然在外人眼里,他的子女显得不孝,但作为父亲,他还是觉得子女也有各自的不易,如今他希望自己的儿女能够看望照顾他,让他能够感受些许亲情的温暖,享受一个老人在晚年的天伦之乐。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履行赡养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根据我国法律,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养老敬老天经地义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更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是,年过八旬的邹伯所生育的六个子女,却没有一个积极承担赡养的义务,这不仅是亲情的缺失,更是道德的沦丧。

  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下,人们不懂感恩,缺乏孝道意识,做出这样有悖伦理道德的事情,实在是社会的悲哀。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每个人都会变老,都需要子女来赡养扶助。试想,如果你做子女时,不赡养、不孝敬老人;当你老了之后,你的子女又会怎样对待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