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欲找老伴,状告儿子要回房产,法院怎么判?

18.06.2022  18:45

大洋网讯 一名老人早年为了孙子的上学问题,把名下一套学位房近乎“无偿”地过户到独生子名下,只象征性占有一平方米。后来,老人自觉年老体衰,想来段黄昏恋,于是状告儿子要回房子全部产权,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纠纷。

老人无偿将房过户在儿名下 如今要回房产遭拒绝

是一名退休的高校老师,在天河区拥有一套位于优质学位地段的房改房。2012年,老赵与独生子小赵签订了协议,为了孙子东东的入学需要,以表面交易,实际无支付房款的形式,将房子的大部分产权过户登记到了小赵的名下,而老赵则象征性占有一平方米。

同时,双方还约定,小赵应在老赵有特殊需要时无条件回转房屋产权。后来,老赵觉得自己日渐年老体衰,需要寻找老伴在涉案房屋共同生活,遂向小赵提出要回房子全部产权。

在多次被拒的情况下,老赵将儿子小赵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其一人所有,并要求小赵协助办理返还过户登记。

小赵则认为,父亲老赵已经将房子份额赠与给他,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因此认为老赵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涉案房产是借用还是赠与?

法院指出,本案焦点主要集中于老赵与小赵之间的《协议》系借用合同还是赠与合同。虽然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都具有无偿性,但二者对于标的物转移性质却不同,前者需要在一定期限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主,后者则变更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无需返还。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约定了涉案房屋以“表面买卖,实则赠与”的形式无偿赠与小赵,只留下一平方米归老赵,但同时也约定了“特殊情况时应无条件返还”的归还条件,所以该《协议》即使具有无偿性的性质,也应认定为借用合同。

而在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上,老赵与小赵的《协议》中约定了特殊情况返还的条款,虽未明确约定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但老赵因需寻找老伴共同生活而收回房屋的理由符合社会常理,老赵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天河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归老赵一人所有,鉴于涉案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因拆迁而灭失,房屋的拆迁权益属于房屋因拆迁灭失的价值替代,故判决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归老赵享有。小赵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小赵基于维护亲情考虑撤回了上诉。

法官提醒:老人赠与孩子房产要做好风险防范

房产一旦过户,房屋所有权一旦转移,难以轻易回转。老人们在向儿女过户房产时,若非出于自愿赠与的意思表示,要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1.签内部协议。 说明房子过户的目的(如为孙辈入学需要等),儿女只是借用或代持,明确所有权仍归老人所有,且老人仍有权在该房屋居住,并明确房屋产权转回老人的条件和时间等条款。

2.设置抵押权。 为防止房子被“悄无声息”地二次处分,老人可在房产上设置抵押权,以购房款为债权标的,抵押权人为老人,抵押人为儿子、儿媳/女儿、女婿,这样可使老人的权益有更充分的保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