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一老人留40平米遗产 养女不孝无权继承

21.06.2014  17:08

  广东新闻网广州6月21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钟莹莹)清远市清城区南岭村70岁的老人赵美娣离世,生前凄清的老人身后留下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遗产该谁继承?老人养女与村民小组对薄公堂。清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养女要求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5月底,清远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养女“嫁作他人妇”,村民小组担责照顾老人

  40多年前,家住清城区南岭村的陈光华和赵美娣夫妇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陈艳。陈艳23岁嫁到了与养父母家相隔较远的清新区万村。此后20年里,她很少回南岭看望养父母,

  1995年丈夫陈光华去世后,村里进行户口调查。因为联系不上其养女陈艳,因此村民小组把赵美娣视为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纳入“五保户”。之后,清城区南岭村被规划建设为清远市新区,赵美娣的房屋正好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村民小组尝试再一次联系陈艳无果。无奈2005年6月15日,经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和赵美娣本人同意,决定由村民小组集体扶养赵美娣老人并签下《保证书》。约定村民小组承担赵美娣的衣、食、住、行、医、葬等一切费用;征地拆迁后建成一套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子归老人居住;如老人死亡,在村民小组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无偿取得老人遗下的房屋及财物。

  养女现身“尽孝”,老人重病村小组接手医治

  《保证书》签订后,村民小组按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在分配的宅基地上与第三人出资兴建了住房给赵美娣居住,除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外,每逢节日还有津贴补助。

  到了2011年,陈艳突然“现身”南岭村,强烈要求将养母赵美娣接回家居住照顾。同时还向所在地的司法所要求养母的“赡养权”及养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小组里几个负责照顾老人的村民认为,陈艳出嫁二十年来一直没有对老人尽过赡养义务。更令人吃惊的是,养父陈光华去世都没回去奔丧。村里所有20多岁的年轻人中没有一个认识她的,只有上了年纪的村民才知道赵美娣曾经有个养女。陈艳此次回来接母亲,一定是从别处得知南岭村土地迅速升值,老人的房屋价值也翻番。此番回来,到底是真“尽孝”还是为房子?因此,村民小组不同意陈艳带走养母的要求,也不同意她继承房屋。

  而此时的赵美娣已年近七旬,并患有老年痴呆症,几乎认不出李艳来了。但陈艳还是强行将养母带走。后小组里的村民经多方寻找,终于在陈艳家里找到了赵美娣,经得老人同意后带其回南岭村继续居住。2013年6月28日,70多岁的赵美娣因病去世,村民小组料理了老人后事。

  房子归属权起纷争,法院判归村民小组

  养母去世后,陈艳认为她们是法律意义上的母女关系,曾自己将养母接回家中生活一年多,对赵美娣履行了赡养的义务,有权继承其遗产,将南岭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

  南岭村民小组则认为,原告二十年以来一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已丧失对养母的继承权。《保证书》实质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老人一直领取村民小组支付的扶养费长达多年,同时其也接受村民小组给予的医疗、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履行了保证书的内容。村民小组已按《保证书》内容履行了全部扶养义务,赵美娣的回迁安置用地及房屋应属村民小组所有。

  清城区法院认为,陈艳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南岭村民小组自2005年以来一直对赵美娣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村民小组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陈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律保障尽义务者的权利

  该案二审审判长,清远市中级法院的谢伟斌法官认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子女作为赡养人,与亲生子女一样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养女婚后二十多年来很少回家照看养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在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财产的权利。本案中《保证书》明确规定了老人作为受扶养人应享有的权利及村民小组作为扶养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该《保证书》是老人与村民小组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继承法》规定,老人遗产应按照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涉案房屋归属村民小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