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与小伙"擦身而过"倒地坚称被撞 终审获赔28万

23.07.2014  17:38

  东莞“彭宇案”终审判决,因无法确认双方过错程度各负一半责任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黄彩华、邓焕恩报道: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宗东莞版“彭宇案”,被告小伙喊冤自称是“做好事”,原告老伯坚称小伙是撞人者。法院为此3次开庭,最后认定两车存在相撞,因无法确认双方过错程度,按公平原则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由于老伯因事故受伤,小伙判赔28万元。

   老伯小伙擦身而过 撞人救人各执一词

  谭某20多岁,2012年3月27日12时,他骑着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在途经厚街镇新围往森林公园方向行驶时,遇到50多岁的同村村民邹阿伯,邹阿伯正骑着摩托车迎向驶来,在此过程中,两人“擦身而过”,邹阿伯摔倒受伤,两辆摩托车也受到了损坏。交警赶来后,认定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有违法行为。

  事发后,邹阿伯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小腿骨折,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邹阿伯回忆称,当时他从大岭山森林公园回家,下坡路有点往右拐弯,两车相会时,谭某的摩托车前轮碰倒了他的摩托车车身左侧,导致其倒地后,谭某上前表示歉意,并称撞倒他“不好意思”。在医院谭某再次表示歉意,并陪至手术后晚上9点多,当时邹阿伯家人也在。谭某的父亲跟邹阿伯表示不用担心,称明天来看望,并协商赔偿问题。但意外的是,谭某再没到医院看望。

  因此,2012年12月,邹阿伯向法院状告谭某,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51万多元。

  谭某则辩称,邹阿伯是驾驶摩托车时自己碰撞石头摔倒的。当时他送邹阿伯去医院,是因为情况紧急,双方又认识、关系尚可,他就帮忙交了3000元。后来在交警多次强烈要求下,他又交了1万元,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垫付,并非自愿。

  谭某还提出反诉,要求邹阿伯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3万元。

  对谭某的说法,邹阿伯非常气愤。

   小伙喊冤望还清白 三次开庭确认相撞

  为了查清案情,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谭某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当时他们都在一部小车上,刚好经过现场,因有树阻挡,谭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冲撞时,只看到车没看到人。两名证人跟此前在交警部门的供述一致,但另一名证人的两次证词不一,先是称有见到谭某的摩托车撞倒邹阿伯的摩托车后部,后称没看见。

  而谭某在交警部门的两次陈述亦不一致,先是承认相撞致邹阿伯左脚骨折断,后称是邹阿伯的摩托车碰到石头往前冲倒地,他放倒自己的摩托车去看望。

  法庭上,谭某称,希望法院还其一个清白,让这个社会“好人不怕做”。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谭某所述,其只是为救人将自己的摩托车放倒,则不管该车是左侧还是右侧放倒,如两车无接触或碰撞,该摩托车应仅存在一侧受损。事发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两摩托车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从结果来看,谭某的摩托车左右两侧均存在受损痕迹。

  而且,鉴定机构根据谭某摩托车左侧附似的生物学组织及左脚踏处黏附的黑色类纤维物质,并结合邹阿伯驾驶的摩托车左侧部件、变速杆损坏情况及医院诊断证明中关于邹阿伯左脚损伤部位的描述,认定两车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两部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但因无法确认各自违法情况,法院按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扣除保险部分,法院经依法计算,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谭某赔付28万多元给邹阿伯,并驳回了谭某的反诉请求。

  谭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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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宇案

  2007年1月,南京老太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状告彭宇,称彭宇将其撞伤。一审法院判彭宇赔偿4万多元。彭宇上诉并联系媒体,称自己扶起摔倒的老太遭诬陷。舆论倾向彭宇,质疑一审判决。二审阶段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协议保密。但舆论未能平息。2012年1月案情真相披露,彭宇曾承认确与徐老太碰撞。编辑:邬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