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回老家开“无犯罪证明”被指不能代表全国需重开

12.06.2015  13:59

●6月11日 ●石龙镇

“我准备在石龙镇开办一家自闭症儿童公益机构,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需要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到原籍地办理后,这边却说格式不合要求我重开。”昨日,东莞石龙镇的李小姐表示,自己好不容易回老家开具这样一张证明,相关部门却不认可。她质疑乱设门槛为难办事市民。

李小姐是江西人,因为自己的两个小孩都患有自闭症,李小姐就萌发了要开办一家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的想法。去年年底,李小姐向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今年5月27日,李小姐被告知申办还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我6月5日坐飞机返回老家,开具了证明后又连夜赶回东莞。”李小姐说,没想到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证明不符合标准,需要重办。

南都记者看到,李小姐老家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写着:经查,李X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特此证明。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称,不能写成在辖区居住期间,必须要写成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李小姐说,自己离开老家多年,老家公安部门只能写“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证明”,现在公安部门不都是联网的吗?有无犯罪记录一查便知。而且既然是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那么他们作为主管单位,也完全可以发函到自己的户籍地派出所去要求协助查询。

[回应]

可去目前居住地办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昨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国家民政部的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能改最好,东莞这边提交的证明都是这样写的。建议李小姐也可以找目前居住地的派出所开具相关的证明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律师说法]

不应将“无犯罪记录”作申办前置条件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喻秋律师表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主体权限规范原则,李女士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证明写明在辖区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并无过错,李女士申请开办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机构,且当事人李小姐已经尽到自己能力开具了有关证明,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共享资源,为办事人提供方便,国家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相关部门则不应该将无犯罪记录作为向公民申办的前置条件,更不能以格式不符合要求拒绝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