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幼孕残当事人 法官送上执行款

14.07.2015  22:49


老幼孕残当事人  法官送上执行款

来源:  南方日报

 

 

 

    法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送上案件赔偿款。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许玉新  李仲杰)老幼孕残当事人平日出门已经不便,为了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番奔波更加艰辛。在博罗县法院,对于弱势群体的司法惠民系列活动已经展开,对于路途遥远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法院采取主动上门立案、巡回审理、上门送执行款等方式,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交通事故赔偿法官奔走动员被告履行判决

日前,家住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残疾人叶某聪得到好消息,两年多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终于在法官多番奔走下有了最终判决执行,当他从法官韦鸿瀚手中接过1.8万元执行款时,激动地说:“你们真是我们家的大恩人!”。

2012年9月,叶某聪在博罗县石湾镇一条路上过街时,被驾驶小汽车的李某某撞伤。案件经博罗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上诉,惠州中院二审判处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叶某聪1.8万元。

叶某聪拿到判决书后,却迟迟没有等到被告履行判决,叶某聪是双下肢残废的残疾人,也不懂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致使赔偿金不能及时兑现。今年春节前夕,博罗县法院院长黄志强得知叶某聪难处,当即安排石湾法庭法官、石湾镇西田村第一书记韦鸿瀚跟踪落实。韦鸿瀚了解案情后,来回在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周旋,动员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日前,赔偿终于一次性汇到博罗县法院执行帐户上,博罗县法院为叶某聪办理好审批手续,将18000元案件款提现,由法官送到叶某聪手上。

当事人祸从天降法官冒雨送来暖心钱

2013年1月3日,博罗县柏塘镇曾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装修工人袁某华在室外施工时,突然被一名跳楼自杀者当场砸至晕厥。跳楼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辜被砸的袁某华则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最终保住性命,但头部、双肺、肋骨、腰椎多处重要器官出现骨折、挫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遭遇此等意外,袁某华全家被弄得束手无策。袁某华生活不能自理,家人只得轮流照顾。为给袁某华治疗,家人四处举债,经济负担沉重。对他造成直接伤害的跳楼者人已死亡,而且身份无法确认,无法向其追责。

执行法官王建华仔细阅读案卷,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袁某华按一级伤残标准应获得赔偿款为99万余元。事故发生地的商贸中心业主与开发商没有聘请物管,负有疏于管理责任,各负赔偿总款的10%;被告孙某违规发包、李某违规承接工程,各负赔偿总款的5%。

此后,执行法官迅速传唤被执行人孙某并最终执行到案5万元,在拿到执行款后,王建华第一时间来到袁某华家中将钱直接交到他的手中。

开通绿色通道立案20余次上门送款5次

怎样从细微处落实司法惠民?博罗县法院探索出台《便民诉讼若干规定》,为困难群体开通绿色通道,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贴心为弱势群体服务。

适用绿色通道的困难群体案件包括七大类:一是涉及老人、孕妇、儿童、下岗职工的案件;二是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三是原告为五保户、低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案件;四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五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六是原告尚在治疗期间追索医疗费的案件;七是其它困难群体的案件。

在立案阶段,困难群体除了享受咨询解答、法律援助等基本服务,需要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立案人员可为其办理报批手续。遇追索劳动报酬、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立案人员还将为其办理采取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手续,解其燃眉之急。困难群体案件立案后,立案人员会在档案袋封面标注“困难群体案件”字样,并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移交审判庭。

在审判阶段,困难群体案件享受优先送达诉讼材料,优先安排开庭等优待,还可以通过巡回法庭、流动法庭、假日法庭等灵活开庭方式到困难群体所在地开庭,或者安排车辆接送。相关案件实行审判速裁机制,主审法官将尽快、优先审结困难群体案件。

在执行阶段,执行员收到困难群体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后,须在七天之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到位后,实行特事特办,将执行款直接打入困难群体的帐户,或者送到其手中。截至目前,博罗县法院已通过绿色通道为弱势群体立案20余次,开展上门送款服务5次,为6名申请人执结执行款15万余元。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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