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卸货遭狗咬伤获赔22万

16.09.2015  20:29
-->

  狗主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昨在市中院二审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纳)员工替老板卸货时,被老板饲养的狗咬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宝安法院一审判决老板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整形治疗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老板不服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宝安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13日晚7时30分许,原告毕某财在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玉路钢材建筑市场卸钢管时,被雇其工作的黄某勇饲养的犬类动物咬伤。经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财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整形治疗费用20000元。黄某勇不服该鉴定结论,宝安法院依法另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毕某财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毕某财仍为九级伤残。

  毕某财提出了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整形治疗费用在内的赔偿请求23.1万余元。宝安法院判令黄某勇向毕某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黄某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中院开庭。

  黄某勇上诉称,毕某财是农村户籍,以农村标准计算出的残疾赔偿金为4万余元,与一审判决的17万余元相差甚远。对此,毕某财称其从2002年便来深圳,有居住登记,可证明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工作和居住。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