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出台质量工作考核细则对县级人民政府开展2015-2016年度质量工作考核

17.10.2016  23:08

  10月1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2015-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细则》,明确了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质量工作考核的具体要求。清远市强市办将依照该考核细则,于今年11-12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清远市政府从今年始,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并于今年6月份印发了《清远市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方案》,明确将质量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范围。为了让考核方案更具操作性,清远市强市办起草制定了《清远市2015-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细则》,对相关考核目标、考核要点设置、评分标准、评分依据等作了更细致的要求,并明确了每项考核要点的责任部门。

  根据考核细则,要求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中重点工业产品合格率在94%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市级监督抽查合格率9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96%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备案率均达100%。此外,要求将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培育品牌发展,鼓励工业企业标准创新,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准入、工业行业准入制度和产业与技术政策,保障本地区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质量工作经费投入,并逐年增加等。

  根据《清远市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激励项目的,则实行加分。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本地区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将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同时,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清远市局 李启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