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闯者”被狗咬 饲养人被判负全部责任

12.06.2015  12:06

  梅州网讯  梅江区一名老人为了找鸭子擅闯他人院落被狗咬伤,为此花医疗费约1000元,这责任应由谁承担?日前,梅江区法院对这起动物致人损伤案件作出判决,动物饲养人负全部责任。

  上门找鸭被狗咬伤

  今年1月9日,丘奶奶家中一些鸭子走失,她便手持木棍寻找,在追赶鸭子返回的过程中,有几只鸭子跑进梁叔家的庭院里。当日,梁叔外出不在家,其家人又在午休。丘奶奶便进入梁叔家院中,想将那几只鸭子赶出来。梁叔家拴在门前路边树上的看护犬见她进门,便冲她狂吠不止。丘奶奶不作理会,而梁叔的儿子被屋外动静吵醒,便走到院中问丘奶奶发生了什么、在做什么,丘奶奶仍然没有理会,继续赶着鸭子出门,路过看家犬旁边时,这只狗突然咬住丘奶奶左下肢,致其受伤。丘奶奶为此花去医疗费约1000元。

  事故损害谁担责

  事后,丘奶奶认为梁叔应当就看家犬对自己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梁叔认为自己所在村并非禁养区,自家狗也是拴在树上,到不了路面,如果不是丘奶奶擅自跑到自家院中,且有打狗行为,也不会被狗咬伤。为此梁叔认为自己不应该负全责。双方争执不清,最终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丘奶奶追赶鸭子过程中被梁叔家的看护犬咬伤左下肢一事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丘奶奶被梁叔饲养的狗咬伤,梁叔应承担侵权责任无疑。

  梁叔虽然提到丘奶奶用木棍打狗,但他未提交证据证实丘奶奶存在这一行为。梁叔认为其居住的地方不属于禁养区、饲养的狗到不了路面等均不是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丘奶奶手持木棍追赶鸭子,经过被告拴养的狗前仍继续追赶,仅构成一般的过失。最终,法院判决丘奶奶被梁叔饲养的狗咬伤产生的损失,由梁叔承担全部责任。

  文明养犬避免纠纷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一类由具体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由此引发的特殊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如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就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出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动物饲养人应当尽到对动物的监管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一些市民认为,越来越多的养犬行为与滞后的法律规定及管理模式存在极大矛盾,尤其在农村地区管理更加松散,发生烈犬伤人事件也不足为奇,而且对犬类接受狂犬疫苗注射也缺乏强制性规定,只能靠饲养者自觉,一旦发生伤人事件造成的伤害也相对较大。因此,遏制犬类伤人,一方面需要饲养人按规则文明养犬,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改进相关管理规定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黄义涛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