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公正审理与社会监督的融汇
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公正审理与社会监督的融汇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聂树斌案复查组织召开听证会,是依据法治精神的创新行为,是审慎负责、履职践诺的办案行为。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3月17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聂树斌案两位代理律师到法院首次查阅完整卷宗。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约谈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通知准备召开听证会,要求律师准备陈述证据。
重大刑事案件的再审复查中召开听证会,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历史中的创举。此前,公众耳熟能详的三大听证程序分别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以及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由于听证程序本来就源自审判程序,是“两造具备、居中裁断”的审判程序模式在行政决策或立法程序中的规则拟制,因此,就刑事案件本身再行实施听证,是审判实践中的创新之举,它折射出对严格司法、司法公正的坚守与创新。
聂树斌案复查组织召开听证会,是依法治精神的创新办案行为。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等文件中均对复查重大疑难涉诉信访案件作出了组织听证的程序规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从2005年王书金自认其罪以来,在长达十年时间里历经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及疑似真凶王书金的审理,但并未得出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结论。由于是人命关天的死刑判决,此案多年来备受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依照有关规定,在聂树斌案复查过程中召开听证会,有政策依据,程序正当,是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必将为案件复查的公正性奠定程序基础。
聂树斌案复查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审慎负责的办案行为。决定是否对一起已终审的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审慎负责的复查工作是必经程序,也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异地复查指令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通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查阅聂树斌案及王书金案完整卷宗、组织召开听证会等一系列规范有序的办案行为,无一不体现出审判机关在审慎负责办理此案的态度和决心。既高度保障再审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各种权利,又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确保司法公开形式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参与复查的方式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可以确保复查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最大限度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让司法结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聂树斌案复查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履职践诺的办案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重要目标,又是政法机关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生命、人身自由等最基本的司法人权,要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出公平正义,唯有依法履职、忠诚践诺才能实现。审判权是判断权,判断就需要客观理性、依据充分。针对原判进行复查,就更需要在刑事审判程序上一丝不苟、处处留心,让履职践诺不是一句空话,最终以刑事程序的完备性来奠定刑事实体结论的坚实基础,让复查程序的结论程序上正当、实体上公正,最终得到社会认可。
随着聂树斌案异地复查工作的启动,再次将这起饱受关注的疑难案件置于社会舆论的关注中心。如何在万众瞩目的情况下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避免社会情绪、舆论随意影响刑事诉讼程序,最大限度杜绝“陇中脱兔万人齐呼”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现象,除了要通过完整查阅卷宗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权利外,还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实现社会公众对复查工作的有序参与。让诉讼程序自治与兼顾社会监督在有序组织听证会中实现完美融汇,让依法独立审案与兼听则明判断有机贯通,唯此才能确保复查结论准确公正、社会理解支持。
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的组织召开,是严格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复查工作的具体环节。此举既是对法治规则的遵循,更是对法治理念的坚守。让我们在期待聂树斌案件复查公正进行的同时,期望此案最终的司法结论能成为依法治国道路上又一块奠基石,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以此奠基、由此光大。
(作者:吴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