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职不足半个月被打伤 状告公司没有及时购买社保被驳回

05.07.2017  06:52

参保缴费未满两个月,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东莞时间网讯 吴某入职不足半个月被打伤,状告公司没有及时购买社保导致其无法报销。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公司从吴某入职时就帮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出院时参保缴费未满2个月,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与工友争执被打伤,公司拒赔

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进入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当铣床学徒。7月27日凌晨,吴某与公司宿友陶某发生争执,被陶某打伤,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8月7日出院,期间共花费了1.5万余元用于医疗费用。

吴某称,在他住院期间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公司拒不支付。对此,吴某曾就医疗费、工资问题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定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166.01元,并驳回吴某的其他申诉请求。吴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城法庭提起诉讼。庭上,吴某称其进入公司工作时,公司没有及时为他购买社保,而是在其受伤后才购买的,导致社保不予理赔,因此医疗费1.5万余元应由公司负担。公司则同意仲裁结果,并主张吴某受伤是陶某侵权造成的,且陶某已经向吴某支付了近8000元的医疗费,相关医疗费应由陶某负担。

参保未满2个月,不纳入医保范围

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如果按时足额帮吴某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吴某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院庭后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出咨询函,咨询该问题。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称,即使公司从吴某入职时就帮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其出院时参保足额缴费未满2个月,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也不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因此不纳入医保范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受伤是其舍友陶某侵权造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吴某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且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复函》显示,原告医疗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也不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166.01元,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吴某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手段向陶某索赔。

法官释法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满足三个条件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吴勇洲法官提醒,劳动者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劳动者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三是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待遇时间(储备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本案中,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入职,如果吴某入职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吴某需要在2015年10月7日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但是吴某的医疗费发生在2015年8月7日之前,即入职后两个月内,因此吴某没有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待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