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5.06.2016  14:40

粤教高函﹝2016﹞141 号

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粤教高函﹝2016﹞113号),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第二批省高职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第二批省高职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包括一类品牌专业和二类品牌专业。一类品牌专业建设目标为全国领先、与国际接轨、在世界同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二类品牌专业建设目标为产教深度融合、特色鲜明、高水平、全省一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综合实力在校内排在前列且为学校“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的主干专业;(2)所在专业已有一届(含)以上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高、社会认可度高。

(二)未通过验收的“十二五”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不得申报二类品牌专业。

(三)同一专业,不得同时申报一类和二类品牌专业;第一批二类品牌专业可以申请参加此次一类品牌专业遴选,一旦立项,将撤销相应的二类品牌专业立项。

(四)优先支持“十一五”的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或“十二五”的省高职教育重点专业申报一类品牌专业。

(五)优先支持以下产业的相关专业立项,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等)、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轻工、纺织等)、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高技术服务、养老服务、家庭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文化产业(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民族传统工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城乡发展、社会管理、社区服务、基层文化建设)等。

三、申报限额

(一)一类品牌专业限额。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每校3个,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每校2个,其他高职院校每校1个。

(二)二类品牌专业限额。 以全日制在校生数为基准,综合考虑学校省级示范专业、重点专业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推荐限额见附件1。

四、工作程序

(一)学校申报。 各高职院校按照申报限额和申报条件,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推荐项目。推荐项目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向省教育厅正式行文推荐。文中应明确说明申报、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有关情况。

(二)形式审查。 省教育厅根据申报条件对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项目评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开展网络评审,视情况需要开展实地考察、答辩论证及会议评审等。

(四)审议公示。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审议确定立项建设项目并公示。

(五)发文公布。 公示后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将发文正式立项为省高职教育一类或二类品牌专业建设项目。

五、经费资助

品牌专业建设所需资金按学校原有经费渠道筹措解决。符合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可根据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等申请省财政专项资助。省财政资金申报及资助事宜,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宜

(一)各高职院校应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14号),制定品牌专业建设方案。

(二)各高职院校应在学校网站主页建立申报工作专栏,将申报材料及其相应的支撑、印证材料(扫描件)等上网,供专家评审用。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密码,应面向社会公开。若因网站无法访问、材料不齐全、无相关佐证材料影响网上评审,后果由学校自负。

(三)请各高职院校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1份学校正式公文、推荐汇总表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应将以下电子版材料发至[email protected]:1.学校正式公文扫描件;2.申报汇总表(附件2);3.建设方案;4.品牌专业申报表(附件3)。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齐攀、张坚雄,电话:(020)37627703、37627715。

 

附件:1. 二类品牌专业申报限额

        2. 申报汇总表

          3.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申报表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