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升级”保障职工健康
据《工人日报》12月22日报道,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日前印发实施,目录不仅明确了具体危害名录遴选条件,而且进一步细化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同时对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随着工业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更为多样、复杂。在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基础上,新版目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打造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升级版”,是新时期加强劳动者健康保障的重要举措。
与旧版相比,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有若干亮点:一是明确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遴选条件,包括能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二是改变了旧版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的做法,只按危害因素性质分类,避免了危害因素之间的交叉重复,使执行起来更为简便。
三是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细化,整合、增加了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是鉴于举例法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新版目录特别对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断变化的,有一个“较多—减少—个别消失—新出现—新增多”的过程。与此相应的职业病范围也存在类似变化。从科学管理和保障劳动者健康的角度考量,需要有关方面强化动态监测,及时跟进,让职业病防治能够更加有效、精准。从汲取既往的经验教训考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宜宽不宜窄,否则,容易出现一些劳动者因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却因为职业病范围限制而无法被纳入职业病防治范畴。从依法管理的角度考量,职业病危害因素条件明确了,职业病认定才有规可依,职业病防治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中有序进行。
此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的修订,向着更加科学防控职业病的方向迈出了坚实一步。以此为基点,通过修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善。可以预期,新版目录的实施对劳动者的保障将更全面。比如,过去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职业危害不确定的重金属接触者,将因为“兜底”条款的出现而从中受益。过去饱受病痛折磨,但因认定条件不明确而无法被认定为职业病的疑似尘肺病患,将有望得到救助。同时,一些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望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细化和开放,而强化提前预警及防范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压缩其逃避责任的空间。
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只是开了个好头,将好戏唱好,需要职能部门切实努力让制度落地;需要劳动者充分了解职业危害因素,做好职业病的预防;需要相关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护,从技术层面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只有形成合力,职业病危害才可能降到最低,劳动者的健康才更有保障。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