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联合办税再拓展 便民服务新提升

05.05.2016  10:10
      (《南方日报》2016.5.5)自2016年3月29日召开首次国地税联席会议以来,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在联合办税厅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联合办税合作新方式,4月以来,联合办证、联合互设窗口、联合营改增、联合税收宣传等工作均顺利落地,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联合办证 

  全城通办税务登记业务 

  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围绕“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指导方针,继续拓展国地税的合作领域、升级服务举措,4月12日起,联合启动实施全城通办联合税务登记业务,包括联合办理设立登记、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及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即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实现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当场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目前,该项工作展现了范围再扩面、联办再添力、减负再增效以及征管再升级等四个“”的特点。 

  一是范围再扩面。新兴县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原本仅在稔村国税分局与稔村地税分局试点推行,目前已顺利扩展至全县范围,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证全城无障碍覆盖。 

  二是联办再添力。目前,除“共同进驻行政中心”暂未施行外,新兴县国地税办税厅“互设窗口”与“共建大厅”等联办服务已正式对外办公。得益于“联合办税服务厅”与今年全市地税系统施行的“全市通办”两驾马车,新兴县的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县内任一办税厅,通过税务登记专窗,由国地税任何一方为其信息采集或税务设立登记,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实现了该联合业务的全城通办、一窗办理与国地税数据的共享。 

  三是减负再增效。联合税务登记实现了一窗受理、一套证件通用、一个纳税人识别号管理、一证两章,纳税人可享受“少跑一个部门、少等一个窗口、少填一份表格、少交一份资料、少领一套证件”的套餐减负服务。 

  还有征管再升级。在实施联合税务登记互通征管数据的基础上,新兴县国、地税局下一阶段将重点对非正常户的认定、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欠税等信息进行定期交换,合力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联合互设窗口 

  进一家门 办两家事 

  为进一步打造便民办税窗口,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体制改革与合作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在4月1日率先启动稔村共建办税厅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落实办税厅合作新方式,并于4月25日起陆续启动国地税办税厅互设窗口业务。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县城办税厅分别互设窗口,国税局进驻地税局的窗口主要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地税局在国税局太平分局及簕竹分局办税厅设置窗口,安排地税工作人员进驻,并于5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地税局进驻国税局的办税专窗主要负责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附加,即纳税人在国税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后,须到相邻的地税专窗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及附加后,凭加盖地税征收查验章的申报资料,返回国税窗口凭章领取增值税发票。 

  国税局、地税局互设窗口,好处有三。对纳税人而言:一是能少跑一个部门。纳税人在国税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由地税专窗征收附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费后,如无其他地税业务,即可不必再前往地税办税厅,减少了时间及交通成本。二是避免了涉税风险。实施国地税同步征收同一项业务涉及的全部税收,既是公平税负的体现,也是保护纳税人远离少缴、漏缴、欠缴税款风险的有力举措,对建立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社会信用度有着重要作用。对税务机关而言,通过国地税的通力合作,加强了税收征管环节的监管,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使每一笔税款可以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 

  ■联合营改增 

  “五一”放弃公休服务纳税人 

  此外,联合办证、互设窗口等联合办税业务的有效开展,联合办税厅合作新方式的有益探索,也将对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起到关键作用。 

  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正式实施,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业务办理速度和质量,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做好前期数据核查、税收宣传、征管衔接、纳税辅导等工作。 

  一方面,县地税局配合提供了2015年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数据,方便县国税局做好业务量、税收规模的预测工作;整理了营业税纳税人相关数据统计表,包括纳税人识别码、法人、行业、税收收入、资产规模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方便国税部门精准做好纳税人的接收工作;县国税局负责接收、采集、确认相关数据,并按时完成2580户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数据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避免出现漏接漏管现象。 

  另一方面,联合举行政策宣传。税收宣传月期间,举行了多期培训班,包括营改增相关政策宣讲会、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培训班等,全县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涉及的2000多户纳税人均参与了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培训,为纳税人在实施营改增后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联合进行税收宣传。今年4月是全国第25个税收宣传月,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的税收宣传主题,新兴县国税局、地税局推出“联合启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联合拍摄公益广告、联合纳税辅导、联合户外送法、联合专题报道、联合税企联谊与联合纳税评价”七大宣传项目,不断扩大税收宣传的带动力、影响力和感染力,确保宣传收到实效。 

  在此基础上,双方加强征管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为确保县地税局5月1日起顺利实施代征增值税工作,县国、地税两大部门自4月下旬起,在不影响纳税人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利用周末及晚上时间,联合做好设备发行、安装、升级、调试、模拟开票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于4月26日晚成功开出了模拟发票。同时,在“五一”期间,国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分别放弃公休,安排人员预约相关纳税人,做好营改增相关发票开具工作,以便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正式实施后票可开、税可报。 

  此外,为做好纳税辅导,县国税局、地税局均设置营改增咨询专窗、增派导税员等,公布咨询热线、微信、QQ群等渠道,并于办税厅摆放营改增相关宣传资料,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咨询答疑工作,做好国地税办税流程的差异解释及辅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政策问答 

  营改增政策知多少 

  一、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一)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四)纳税人发生除以上应税行为规定外,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人有几种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业务如何计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八、营改增试点期间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九、试点前发生业务如何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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