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肇事致1死1伤 二审由11年改判2年10个月
羊城晚报中山讯 记者樊美玲,通讯员谢欣然、苏嘉敏报道:醉驾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男子关某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关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11日获悉,该案二审已于8日判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事情回溯到2012年1月23日,当天晚上11时46分许,醉酒后的关某以时速54km/h~59km/h的速度驾驶着一辆轻型货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裕康路永旺超市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突然驶入左侧道路,碰撞路边警示标志、电箱等物,并将正在该超市门口进行祭祀活动的麦某和黄某撞倒,麦某被推入路边河涌,当场死亡,黄某也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关某被接报赶至的公安人员带去酒精含量测试。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中,关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宣判后,关某不服,提出上诉。关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是过失而肇事,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审庭审期间,关某的家属与麦某、黄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二审法院认为,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什么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为交通肇事罪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徐昶洁解释称,关某醉酒肇事与肇事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继续冲撞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性质不同,且案发时间处于深夜,当时路面没有其他往来的车辆和行人,可见关某虽然驾车时醉酒,并无驾车冲撞众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关某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不当。
据此,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