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弃车荒野 广州交警千里追“凶”

16.03.2015  20:33
广州交警侦破一宗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案件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3月13日通报:2015年03月9日5时2分许,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驾驶粤HZS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海珠区聚德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聚德路聚德中路路口时,遇无名氏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往南驶至;粤HZS6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后,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倒地时再与停放在路边的粤AN0Z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受伤(经检验鉴定为重伤)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粤HZS6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后径直驶离了案发现场。

接到报警后,广州交警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已逃往外地,便迅速派遣办案民警前往缉拿,并于次日将肇事车辆扣回广州。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办案民警的心理攻势与家人的劝说之下,也终于在13日下午前来归案,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小车,租的!肇事,不要了!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广州交警迅速锁定了肇事车辆的号牌,同时与车主(深圳市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取得联系;虽然车主向专案组民警提供了租车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但因车主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肇事车辆驾驶员取得联系,同时也无法提供肇事车辆现时的准确位置。为尽快侦破案件,专案组民警走访现场逐一比对线索,对肇事车辆的蛛丝马迹开展全方位的摸查,最终锁定肇事车辆最后出现在肇庆市高要市某村庄附近……

藏身”荒野 也难逃“火眼金睛

据经办民警介绍,根据前期摸查的线索,专案组民警迅速赶赴肇庆市高要市,并在辖地公安局的协助之下开展调查。经核查,肇事车辆最后出现的地点竟然就是在车主所提供租车人户籍所在地附近。为尽快查获肇事车辆,专案组民警决定前往租车人户籍所在村庄,开展实地搜索。经过长时间、复杂的“地毯式”搜索,终于在当天傍晚时分,专案组民警在村庄附近的一个茂密的丛林中发现了一辆与肇事车辆车型、颜色高度吻合,且车头有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辆,当民警揭开罩在车尾车牌上的牌套后惊喜的发现,这就是肇事逃逸的粤HZS6xx号小型普通客车……

耐心劝说 终归案

在查获肇事车辆之后,专案组民警在辖地派出所的引导之下,来到了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的家里,发现黎某某并不在家,黎某某的家人也声称与黎某某已多日未曾联系。当民警向黎某某家人耐心的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黎某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后,黎某某的妻子终于松口,承认了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曾经与她联系,并在电话中告诉她自己驾车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撞了人。但黎某某的妻子坚称自己现在无法与黎某某取得联系。为敦促犯罪嫌疑人尽早投案,民警对黎某某家属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并要求黎某某家属尽快与黎某某取得联系,并敦促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终于,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于13日归案,并如实供认了肇事当天的情况。目前,肇事嫌疑人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广州交警提醒,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全力救护伤者,并及时拨打110报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肇事逃逸的,广州交警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广州交警在此呼吁在逃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争取从宽处理。市民群众如目击交通事故事发经过,请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讯员:交宣 编辑: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