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出台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缠绕悬挂物品将被罚

18.07.2014  16:18
近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已将肇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近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已将肇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0日。该《管理办法》对古树的定义以及保护制度作了界定,并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树龄超100年为古树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城市古树名木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而农村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则被认定为一级古树,300年至499年的为国家二级古树,100年到299年的为国家三级古树。国家级名木则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而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则界定为古树后备资源。

  《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下称“农村”)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管理办法》规定,对古树按认定级别后,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城市一级、二级古树名木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设立标志牌。农村一、二、三级古树名木分别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设立标志牌。古树后备资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同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牌。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或者名木的中文名称、科属、编号、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以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破坏古树名木可追究刑责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张贴、剥损树皮、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以及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此外,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办法》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给予处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