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提升执行监督效果
肇庆市怀集县南坑口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南坑口公司”)与怀集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纺织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怀集县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怀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判令纺织品公司偿还南坑口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585743.13元。该案执行期间,南坑口公司与纺织品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南坑口公司支付纺织品公司100多名职工社保费用70万元,纺织品公司以人民路15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及该幅土地地上建筑物以评估价格1668900元抵偿给南坑口公司。怀集县法院按该和解协议裁定案涉房地产归南坑口公司所有。该案在怀集县法院执行期间,陈某燕与纺织品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也由肇庆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陈某燕对纺织品公司和怀集县百货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含上述案涉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陈某燕申请肇庆市中院对上述案涉房地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怀集县法院作出上述执行裁定后,陈某燕认为怀集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侵害了其优先受偿权,于2013年初向肇庆市院提出监督申请。
肇庆市检察院民行科受理后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发现怀集县法院的执行程序存在以下违法情形:首先,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为划拨性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批准。该案中,南坑口公司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转让案涉房地产使用权和解协议依法应当审批但未报审批,怀集县法院仍确认其合法有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高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国营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安徽省砀山果园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执他字第15号),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建筑物、附属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与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怀集县法院在未征询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况下便直接裁定案涉房地产使用权归南坑口公司,违反了最高法的规定。怀集县法院的仓促执行,是陈某燕对该案反复申诉、上访的直接原因。从深层次看,是法院的执行权代行了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造成了案涉房地产在执结后七年多无法变更登记的僵局。
该案符合执行监督的条件,但肇庆市检察院向肇庆市中院、怀集县法院进一步了解到,该案执行主要考虑到纺织品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且南坑口公司已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蔡氏兄弟经营多年,重启执行程序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2013年8月,肇庆市检察院民行科经与肇庆市中院执行局协调,从改进工作的角度,针对该案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向怀集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怀集县法院在以后处理类似案件中,严格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经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以及对于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件,建立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怀集县法院表示,今后在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时,将严格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在未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前,一律不处理。同时,怀集县法院及时与国土、房管部门沟通,并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在检察院的协助下,促成各方达成和解,由蔡氏兄弟支付给陈某燕38万元,陈某燕配合做好过户手续。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