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查阅公司账簿却困难重重,法院:可以查!
大洋网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多次发函提出想查阅公司账簿,却一直等不到公司的回复和配合,想了解公司的账簿真的这么难?究竟能不能查,可以查哪些?从化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了这些问题。
刘先生(化名)与阿斌(化名)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两人都在生意上小有成就。阿斌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阿斌的盛意邀请下,刘先生入股了A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五大股东之一。入股后,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刘先生一直未过问A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五年后,昔日好友因故反目,双方友情不再,也不再联系。在和其他朋友闲聊时,经提醒,刘先生决定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一下A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可当刘先生先后两次向A公司发函,说明目的,主张股东知情权及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文书资料时,却一直未收到A公司的回复和配合。
为了维护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刘先生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供其查阅、复制。2022年3月,从化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多方面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了刘先生查阅、复制A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部分诉讼请求,未支持其复制A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只要股东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其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文书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予以配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但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原始材料,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因此股东不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还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未规定股东有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本案未支持刘先生复制A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斌 通讯员:从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