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频出 互联网股权融资将重构中洗牌

17.08.2015  14:42
从2015年开始,股权众筹概念在市场风生水起,尤其是打着“众筹”或者“股权众筹”旗号的平台数量急剧增多。采访中,李群林向《投资者报》记者确认,大家投已经于近日改名为大家投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以实际行动响应行业的“重拳”整治。

原标题: 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频出 互联网股权融资将重构中洗牌

  从2015年开始,股权众筹概念在市场风生水起,尤其是打着“众筹”或者“股权众筹”旗号的平台数量急剧增多。也因此造成了各众筹平台泥沙俱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较大的风险。

  针对平台项目信披不完全、投资人审核不严、项目投资风险过大等问题,近期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并明确股权众筹的定义。对于此《通知》,《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了“大家投”创始人李群林。他认为从这份《通知》可以看出监管层要对股权融资进行专项检查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制定适宜行业发展的监管规则,是为了排除风险隐患,督促规范运作,以发挥股权众筹的更大效应。

   平台上的融资者面临严格限制

  继P2P和第三方支付相继出台监管指导意见后,股权众筹也逐渐被纳入监管体系。日前,证监会[微博]发布《通知》,并部署启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通知》要求,未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通知》明确,检查的内容包括四大方面: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私募股权众筹”的说法将不存在。

  采访中,李群林向《投资者报》记者确认,大家投已经于近日改名为大家投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以实际行动响应行业的“重拳”整治。

  针对一些行业人士把《通知》解读成“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的说法,李群林解释称,为“批准”意味是有准入门槛的制度,但绝对不是一棍子打死。并表示非常关心监管部门的另一只靴子,也就是相关的实施细则什么时候落地。

  更多业内人士也认为,此次监管部门对股权融资活动的专项核查启动,目的在于规范股权众筹市场,明确公私募不同性质的股权融资平台,其目的在于规范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并非全面取缔所有平台。

   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业正在发生重构

  在前不久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股权众筹术语体系发生了重大切换,股权众筹的定义被严格限制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也就是说,过去所称的“公募股权众筹”被重新定义为“股权众筹”,而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先是被拟定义为“私募股权众筹”,后最终被赋予了“私募股权融资”的专称。

  由此,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业正在发生重构。曾经被误划入股权众筹行业的平台,公开划清界线,寻找更准确的发展定位;曾经努力为自己贴上“众筹”标签的许多平台,也在抓紧改名、更新。还有看准行业机会的地方政府,正在抢占先机,构建地方众筹生态圈。

  当《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中问到“大家投”如何根据《通知》做出调整,以应对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业正在发生的重构时,李群林并未给出明确的措施。而是反复强调“大家投”一直在监管红线内开展项目的融资。以信息披露为例,登录大家投网站,就可以查到项目的创始团队、商业模式、项目动态等,还可以加入投资人交流群,与众多投资者一起关注项目的进程。

  对于什么样的平台能够历经考验而不倒,李群林认为,股权众筹里生存下来的平台必须满足两点要求:一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二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为投资人和创业者提供专业、优质的投融资服务。相对而言,不满足这两点之一的平台都将被淘汰。

  在国内当前的融资环境下,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李群林说,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行的投资行为,对于大众投资者来说,关于股权投资的认知还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合理分配投资,并且在投资的过程中不断积累自己的投资知识与经验。

   不合规操作存四大重点区域

  根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224家,其中股权众筹有107家,7月新增股权型众筹项目为988个,总的预期筹资金额也独占鳌头,达到17.62亿元。

  一方面是股权众筹发展的蓬勃之势,一方面是监管机构的重拳监管,股权众筹行业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据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股权众筹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股权众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由于资金难寻,部分平台对项目和风险的披露不足;第二,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为了突破《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股权众筹”机构采用代持股或者使用持股平台或者构建有限合伙公司的结构,构建成本高且法律纠纷常发;第三,对投资人群不设门槛,部分平台不惜在三四线城市发展,甚至把投资人群体定位在对行业不甚了解,包括中老年人,但实际上,相比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投资,需要较丰富的投资经历以及较为宽裕的财力;第四,有些股权众筹平台还设立资金池,或者在平台上进行自众筹,而这些都是被监管纳为不合规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