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胸”女同事被炒 男子向公司索赔11万

27.05.2014  11:05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官表示,劳动者违反了公司合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例

劳动者违反公共秩序 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雇

东莞时间网讯 2012年9月18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告,在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15吨以上重型货车通行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某物流公司据此对拖挂车司机陈某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提示。黄金周期间,陈某多次驾驶重型半牵引车(总质量为17吨)、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39吨)上高速。该公司随即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将其开除。陈某不服,上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故犯,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某物流公司的管理,而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该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除了要遵守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时刻了解国家的公共政策并予以遵守。否则可能丢了饭碗,还无法获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已婚男上班“袭胸”女同事 被炒后索赔11万被驳回

2012年10月15日,厚街镇某鞋业公司员工汪某(已婚)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袭胸”一女同事,影响很大。公司将汪某解雇。汪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要有起码的伦理道德底线。汪某的这种婚外情显然是不道德的。此外,该港资公司已有规定: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

外带设计图纸被炒 员工起诉索赔被驳回

2006年10月,厚街镇某皮具厂出纳何某,出厂前被检查到其包内有纸板、设计图样等物品。皮具厂以何某违反厂规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为由,将其开除;何某认为自己只是利用业余时间为自己设计制作袋子而已,故主张皮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设计图纸源自公司材料,且何某已签收了员工违规扣分通知单、离职手续交接单、员工离职申请资料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由此,依法认定何某确有使用皮具厂的资源为自己或他人服务的行为。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必须待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实质侵害后才能向劳动者主张权利,对于劳动者一些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仍然可以处以相应的惩罚和处分,劳动者的业余行为,不应与公司扯上关系,否则会有侵权的嫌疑,容易引起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