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或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政府指导充电服务费
(原标题:新能源车9月起免购置税 高速或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法制晚报2014年7月21日报道
实施至2017年底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婷婷)今天上午,中国政府网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根据意见,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此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推广 机关新增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0%
根据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订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意见同时要求,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政策 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便利
意见要求,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应用规模较大和配套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或企业给予奖励。有关方面抓紧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争取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意见,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而在通行方面,有关地区将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配建 高速或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
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
意见称,将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
此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