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自助餐券未消费过期 法院判商家退款

15.04.2015  11:35

郑先生在某酒店购买了10张自助餐券,由于一些私人原因,其中3张餐券在票面标明的期限内未能消费,申请延期又遭拒,他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近日,天河区法院对这宗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酒店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判决酒店返还3张券的预付款924元。

餐券过期钱打水漂?

2012年11月18日,郑先生在天河区某酒店消费3080元用以购买10张晚餐餐券(海鲜),该餐券背面记载: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为2013年2月17日。这期间,郑先生共消费了7张餐券,但由于一些私人原因,有3张券未能在有效期内及时消费。

同年5月7日,郑先生发电子邮件给酒店,请求将3张餐券的有效期延长至2013年6月17日。郑先生说,他被告知“酒店财务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客人没有来消费,礼券视为作废”,如果客人在有效期的时间内在征得酒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给客人不超过半个月的延期,但他的餐券过期已经3个月,无法提供延期。

未享受服务谁之过?

“过期”的餐券就得自认倒霉?郑先生不这么看,他认为,酒店将餐券设置有效期属霸王条款,交涉无果后,他于是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退还预付款。

酒店方面则认为,任何人购买自助晚餐券,都应该知悉有效期是三个月,双方缔结餐饮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有效期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酒店方面还表示,因为食物具有时令的特点,餐厅会因为不同的时节的安排会有不同的服务,原来的自助晚餐已作更改,不能继续履行。

酒店认为,因郑先生个人原因,未能按约定享受服务,过错在郑先生一方,是郑先生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请求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单方设期限有失公平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餐券属于一种预收款行为,酒店应当依约提供相应服务,如不能提供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酒店就餐券单方面设定期限,在郑先生未予消费的情况下,不予延期或退款,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于是判决,酒店返还郑先生3张餐券的预付款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