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妇在自家山头砍树697根 获刑四个月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代小静 52岁女子赖某是东莞黄江镇某村村民,常年靠种荔枝为生。由于自留山上的桉树遮住了阳光,影响了荔枝树的采光生长,今年2月赖某在自家山头砍伐桉树、杂树等697根,由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被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调查。近日市第三法院判决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荔枝要采光 雇人来砍树
赖某在黄江镇有属于自己的一块自留山,作为自家的果园,种了大量的荔枝树,考虑到自留山东北面的桉树遮住了阳光,影响了荔枝树的采光生长,于是想将桉树砍掉。今年2月1日,赖某聘请他人砍伐妨碍荔枝树生长的桉树及杂树。
2月5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报案,称位于黄江镇某村山头的树木被砍伐。经调查,2015年2月2日至5日,赖某在未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下,擅自雇人使用电锯、柴刀等工具,对其该山头的桉树及杂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察,共计砍伐原木697根,现场遗留伐桩共101个,被砍伐的林木共计28.2632立方米。
砍自留山头树木也要批准
“我不知道砍自己的树都要批准,如果我知道要经过批准的话,我都不会去砍了。”被警方讯问时赖某表示。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32条第四款对采伐自留山的林木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关于砍树现场的土地归属问题,赖某说是自家的自留山,虽然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但赖某表示村委会可以证明是她家的自留山,因为是村委会分给自家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一直使用至今。其后,村委会证实了赖某的说法。
市第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赖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被告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是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本案中,赖某法律意识薄弱,以为砍伐自留山树木无需审批,且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体积大,所以她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另外,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村民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不少村民错误认为自留山即是“自家山头”,可以任意砍伐、自由支配。其实,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交由村民使用、管理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