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在深圳成立

21.09.2015  16:28
原标题: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成立

  金融机构加紧入驻前海。南方日报记者 周游 摄

  19日,由广东省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合作发起设立的“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在深圳正式成立。广东省金融办主任刘文通称,该中心将重点吸纳港澳地区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为仲裁员,虽设立在自贸区,但也是全省和全国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服务的纠纷解决平台。

   金融纠纷呈现新特点

  “金融改革是前海蛇口、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三个自贸片区探索的重头戏,目前三区已入驻的创新金融企业数量超过了15000家,形成了显著的金融集聚效应。”宋海说。省自贸办副主任陈广俊也表示,广东自贸区各个片区的金融改革创新,围绕人民币对外开放、粤港澳自由贸易实施,特别是前海蛇口片区担负着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实验示范窗口的使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金融创新的措施。“到今年6月底,前海跨境贷备案金额超过1千亿元,实际提款近300亿元。首次赴港发行人民币债权11亿元,获得12倍的超额认购。目前前海蛇口平均每天新增企业超过100家,上半年入驻前海的金融类企业新增7389家,这充分说明,自贸区对金融类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但与此同时,金融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国仲”)主任刘晓春说,一是金融行业创新不断,纠纷日趋复杂、类型新颖,需要既懂法律、又懂交易规则和行业惯例的专业人士来裁判;二是市场主体通常希望能够迅速解决金融纠纷或争议,不想因官司而断裂了资金链;三是金融机构经营通常具有跨地域性和公众性的特点,需要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纠纷;四是金融机构由于持续融资、吸引资本的需要,发生纠纷往往需要保密,如果诉至法院,可能影响其信誉和市场形象,会对其继续扩大经营产生影响。

   重点吸纳港澳金融和法律专家作仲裁员

  “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是全省金融创新的一个重大平台,也是全省自贸区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广东省金融办主任刘文通说,该中心设立在内地和香港交接的前海蛇口自贸区,由华南国仲负责日常专业化运作,是解决纠纷的专业平台,将推动粤港澳合作金融创新的争议解决模式,服务境内外金融市场,省里将力争把中心建设成为国际金融纠纷的重要平台,以及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标杆。

  刘文通称,中心聘请了来自最高法、中央及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著名院校、大型金融机构,较有较高金融水平和公信力的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的战略决策、业务咨询与合作协调。下一步将制定专门的金融仲裁员名册,打造最专业、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重点吸纳港澳地区的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作为仲裁员。

  “中心将制定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针对不同金融产品和金融纠纷的特点,推出相应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以仲裁为主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刘文通说。

  “自贸区金融领域的创新示范,不仅包括规则的创新,更应包括体制机制的跟进。其中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对于保障金融交易安全,保护金融创新的动力,意义重大。”陈广俊透露,广东自贸办已起草“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条例将吸纳华南国仲以及世界其他著名专家机构的经验,把国际仲裁作为自贸区企业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声音

  “大资管时代法律监管应树立底线思维

  “大资管时代”法律应如何有效监管?众多业内知名专家在19日举行的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5年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进行了探讨。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国仲”)主任刘晓春说,自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了新一轮的放松监管和创新业务的政策推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被打破,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金融机构资管规模已经超过65万亿元。银行业类金融机构资管规模接近33万亿元,国内银行理财规模已突破18.4万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为14.4万亿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规模也已突破30万亿元。

  但相关纠纷亦随之而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受市场行情影响,华南国仲及其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的关于信托、证券、期货、基金资管业务新型案件呈增多之势”。最高人民法院专委、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刘贵祥直言,小额贷款、P2P、众筹等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广东每年处理的商事案件总量在全国占的比重都比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从去年到今年1月28日,在深圳挂牌运作以来,也受理了相当量的金融案件,初步估算有60件,其中不少的是疑难的新类型案件。

  “金融行业的虚拟特性和高流动性风险特征决定其应是受监管最严的行业。”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刘辉认为,金融创新活动是促使监管创新的动因,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也有促进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总监蔡奕则认为,在放松管制、简政放权、负面清单制的改革背景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大量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法律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去干预,而应有一种包容的态度。“一是法律应当对存在空白的领域立规矩;二是法律本身要不断升级换代;三是立法、司法和仲裁应树立底线思维,法律不是事无巨细一把抓,而是应该有底线。”(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