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作者辛夷坞违约

26.09.2014  13:38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作者辛夷坞(原名蒋春玲)被原东家起诉违约一案日前一审判决,认定辛夷坞构成违约,需赔偿北京阅读纪文化公司50万元违约金。辛夷坞对该判决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2007年6月,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旗下的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辛夷坞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辛夷坞自2007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所著的作品合作出版事宜达成协议。也正是在该公司旗下时,辛夷坞创作了小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2011年3月11日,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与辛夷坞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开维公司与辛夷坞签订的《出版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双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随后,辛夷坞新创作了作品《蚀心者》,并于2012年4月10日授权儒意欣欣公司出版发行该作品。开维公司及阅读纪公司发现《蚀心者》一书出版发行后,遂诉至法院。(何丰伦  黄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