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淇起诉中山企业侵肖像权

03.07.2014  13:13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登报澄清事实,并赔偿20万元 摘要:著名艺人林立慧(艺名舒淇)因代言“索菲亚”衣柜产品期间,其肖像被同为“索菲亚”、但产品种类为厨卫电器的商标持有公司侵害而提起肖像权诉讼。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并登报澄清事实,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南都讯  记者王卫  通讯员李世寅  杨靖华  李文琦 著名艺人林立慧(艺名舒淇)因代言“索菲亚”衣柜产品期间,其肖像被同为“索菲亚”、但产品种类为厨卫电器的商标持有公司侵害而提起肖像权诉讼。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并登报澄清事实,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未获授权使用艺人肖像

        2012年,舒淇的经纪公司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公司)的前身———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舒淇代言“索菲亚”衣柜及家具产品。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厨卫电器设备,自认“索菲亚”厨卫电器的商标持有人。该公司在面向马路的厂房上安装冠以“索菲亚”商标、宣传标语和舒淇肖像的广告牌,并在对外产品宣传画册上多次使用舒淇肖像。

        索菲亚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先后对被告公司的厂房广告牌以及多家被告公司经销商的店面、宣传画册现状进行了公证。舒淇认为被告没有取得授权,亦未给酬金,更可能造成市场误认,影响自己的商业机会。今年2月24日,舒淇将中山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在相关媒体以不小于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实施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使用肖像未获利无需赔偿

        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9月15日已主动停止使用舒淇肖像,并对未经同意使用肖像对其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另外,该公司指出,案件法律文书将上网公布,已有澄清和道歉的效果,其使用舒淇肖像时间短、范围小,没有污损、歪曲及丑化的情节,故无必要在报刊上澄清和道歉。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称,侵权主观过错小,造成的损害轻微,没有获利,要求赔偿200万元证据不足。同时,公司已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且自身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赔偿,希望得到谅解。

        [法院]

        侵权公司需公开道歉并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借舒淇代言“索菲亚”衣柜及家具产品之机,未获授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舒淇肖像,对其同为“索菲亚”商标但属不同种类的厨卫电器进行产品宣传,其行为已侵犯肖像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于产品代言,一般均有禁止代言人对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重复代言的合同条款,故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可能使舒淇丧失对厨卫电器该类产品的代言商机。另外,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对其经销商构成了误导。

        该公司除安装有舒淇肖像的广告牌外,还在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其肖像,故即便广告牌拆除,侵害行为尚未停止,应予停止侵害。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立慧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判决10日内在相关媒体分别以不小于1/4的版面刊登事实澄清公告,同时在判决7日内支付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