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两船碰撞3人亡 船长自首判3年缓刑4年

07.11.2015  17:39

  船舶碰撞造成3人死亡,当班船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昨天,肇庆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判决。

  事发:3名船员休息室睡觉被撞身亡

  2014年11月10日下午,“粤某航863”船空载从广州新造驶往云浮。11日凌晨3时41分许,途经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水域时,与“利某泰011”船发生碰撞。据介绍,撞船事故发生时,“利某泰011”船停泊在水面休息,被从后面驶过来的“粤某航863”撞上,“粤某航863”船头的输送带直接插入休息室,两个休息室完全损坏,正在休息室睡觉的3名船员身亡。

  海事局:涉事船长是事故主要责任人

  肇庆海事局调查认定:“粤某航863”船当班船长吕某未能做到用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没有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没能对当时通航密度和适合当时环境等主要因素充分考虑,在发现“利某泰011”船后仍保向保速驶行,没有使用安全航速,因此,“粤某航863”船疏忽了望,对局面判断错误,误判他船态势,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班船长吕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锚泊时值班人员没有履行了望职责,存在疏忽,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船长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轻罚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致3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的船舶所在单位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对吕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吕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