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10岁女儿状告父亲官司获胜:花掉我16万
近日,中山第一法院审理了一宗10岁女儿状告父亲的案件,女儿称父亲将自己的16万多元挥霍一空,要求其返还。法院最后判决父亲阿强须向女儿小红返还128000元。该案已生效。
中山市南朗镇的小红今年10岁,在她4岁时父母就协议离婚了,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红的抚养权归父亲阿强,一切抚养费均由阿强负责,母亲阿玲无须承担抚养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小红所属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该款项由父亲阿强代为保管。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阿强却将该款 “挥霍”一空。
2015年3月23日,小红一纸诉状,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返还其代为管理的162500元。阿强承认他将女儿的16万多元使用殆尽,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让小红的财产增值,但不幸全亏了。他认为他是小红的抚养人,有权对女儿的财产进行管理利用。对于亏损女儿的十六万多元,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阿强还称,抚养小红期间,小红生活读书费用都由他和他的家人负担,小红母亲并未支付过抚养费,即便法院判决返还款项,也应当扣除抚养小红期间的费用。
该案近日开庭审理,中山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是小红的直接监护人,在小红成年前,他对小红的财产有直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得被滥用,应当将权利局限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并对财产进行适当增值保值”范围内。法院认为,阿强有权支配自身的财产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如做生意来追求高额回报,但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法院考虑到离婚时阿强经济状况窘迫,在阿玲未向阿强支付小红抚养费的情况下,阿强不排除必须使用小红名下财产的可能性,故酌情从中扣减34500元。最终,法院判决阿强须向小红返还128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的只是管理权而非所有权,父母只有在“为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可合理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得擅自挥霍或挪用。(彭纪宁 吴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