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公安副局长受贿320万获刑11年 曾关照夜总会

01.07.2014  10:56

  南都讯 记者霍瑶 任先博 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案发后,他主动到纪委自首,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邵演峰受贿320万一案,近日得到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惠州中院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焦点:收钱没办事?

  1996年至2001年,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干警麦某坚为承包该局下属的华安公司和华强公司,多次送给该局时任副局长邵演峰好处费共60万元。1999年,麦某坚又自己出资200万元入股成立京华公司,邵演峰和何靖从中分红,其中邵演峰共收取钱款26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邵演峰上诉至省高院称,自己虽收受了麦某坚的钱款,“但没有利用具体的职权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2012年9月14日,听闻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被双规,他主动到广州纪检监察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了与何靖搭档期间受贿的事实。但一审量刑未予充分体现。

   行贿人:夜总会获关照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其他证人证言显示,麦某坚利用华强公司,进行走私,该公司曾有批海绵被花都海关扣押,麦某坚找到邵演峰出面协调,获得从轻处理。而其间邵演峰还带着麦某坚认识花都海关等部门领导,从中得到关照。麦某坚也供述“京华酒店属于特种服务行业,里面又有夜总会,很多方面都会受到花都公安分局相关职权部门的管理、审批和制约,有何靖和邵演峰这两个公安局的领导站在我身后关照和协调,生意能顺利开展。

  此外,一审量刑已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刑法。为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