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公安局原副局长:一审被判16年因举报局长
近日,因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等四项罪名,曾实名举报局长的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一审获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此前,因谢龙生与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朱应忠联合举报英德市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此案备受关注。中国青年报曾以《公安局长包庇毒贩遭下属举报始末》及《谢龙生案庭审争议》为题报道过该案。去年12月19日,郑北泉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受9人共计132.69万元贿赂,并包庇毒贩,最终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谢龙生的指控包括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直至开庭时,被羁押近一年半的谢龙生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且在庭审中不断大声重复自己是因举报上级才最终获刑。谢龙生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认为该案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于5月26日宣判。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最终认定的数额有误,其余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谢龙生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将上诉。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作无罪辩护。目前该案正等待二审开庭。
离职后仍可构成玩忽职守
谢龙生被指控的四项罪名中,玩忽职守罪与单位受贿罪均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
2012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镇龙山采石矿区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的运输车爆炸,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
“8·27”英德爆炸案发生时,谢龙生正在与朱应忠四处上访,举报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爆炸案发前近一个月,谢龙生、朱应忠与郑北泉一起,被调离了英德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底,在网络举报与媒体介入后,郑北泉被清远市纪委立案调查。一个月后,刚刚从北京回来的谢龙生也被纪委带走调查,当时纪委就告诉家属,谢龙生是被要求协助调查“8·27”英德爆炸案。
此次谢龙生被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是指谢龙生在担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期间,一直默许治安大队使用自己的独立审批系统,违规操作。并在治安大队汇报称民爆公司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此外,检察机关称,广东省人民政府“8·27”爆炸案事故的调查报告也认定谢龙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谢龙生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该案发生时谢龙生已经离职,且民爆物品由上级公安机关直管,谢龙生在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并无审批、监管权,分管职能并不明确。
法院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并不要求玩忽职守的危害结果必须发生在任职期间”,“如果行为人在任职期间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使产生危害结果是在其离职之后,其仍然构成玩忽职守罪”。
此外法院还强调,正是因为谢龙生没有制止独立审批系统的使用,导致国家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8·27”的炸药就是通过独立审批系统审批的,因此谢龙生的失职与爆炸案有因果关系。
此前中国青年报曾披露,“8·27”爆炸案的调查报告中,郑北泉、谢龙生均被列为“建议由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的人员”,且报告中认为郑北泉的责任更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在郑北泉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斯伟江认为,包括建立独立审批系统的前大队长,还有事故报告中提到应该负责的经信、安监等部分责任人均未受到刑事追究,仅处理谢龙生将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有选择执法的嫌疑。
判决书并未就此作出回应。
单位受贿则是指治安大队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职责过程中,以“检查费”为名,非法收取民爆公司的好处费320万元,用于办公经费、民警补贴等。其中有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
法院认为,多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谢龙生从治安管理大队支取补贴,并支付个人开支的茶叶费、餐费;此外,还有证人曾向谢龙生汇报过治安大队收取民爆公司的好处费一事,可以认定谢龙生是知道治安大队收取民爆公司财物的。
辩护律师曾提出,单位受贿罪追究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治安大队是独立的二级法人,其负责人应是已因单位受贿获刑的大队长。而所谓证人口供并无当事人口供印证。但法院认为,谢龙生作为治安大队分管领导,明知治安大队违反法律规定收受他人贿赂,不但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而是纵容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谢龙生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前中国青年报曾披露,在检察机关提供的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的相关证据中,有茶庄老板熊龙对和饭店老板梁德友的证言。但后来辩护律师找到两人取证时,两人又推翻了他们自己向检察院作出的谢龙生曾签单消费的证言。
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这两份证言,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到律师提交的这两份证言。
检举立功未能认定
庭审时曾引发争议的17年前的60万元贿款,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属实。
起诉书指控,1993年年初到1997年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名为六十万隆的金矿谋取利益,并收受干股。
根据判决书,干股由矿主罗北生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共计60万元。检察机关指称,2002年2月,罗北生将6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交给谢龙生,到2004年,谢龙生通过其外甥冯石权将60万元取出,用于在湖南投资铅锌矿。
但这笔款项争议很大。谢龙生与六十万隆之间的利益关联,检察院1997年时就曾有过调查,但当年并无罗北生的口供,最终该案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冯石权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笔钱实际上是谢龙生在一家名为铁屎坪矿中的分红,但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此事,仅提到冯石权确认将钱存入和取出的口供。谢龙生也曾当庭质问,为何1997年的60万元分红直到2002年自己才要。
辩护人曾申请罗北生出庭作证,罗北生两次以生病为由拒绝出庭,但就在开庭前,谢龙生的家人还拍到其正常出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证人罗北生、张志刚的庭前证言一直稳定,并且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予采信。
判决书最终认定,罗北生、冯石权的证言及相关的转账凭证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谢龙生收受了罗北生的60万元贿款。
谢龙生在铁屎坪矿是否有分红在该案中关系重大:一方面,这涉及60万元的归属,另一方面,谢龙生的辩护律师称,谢家所谓来源不明的财产,实际上就是通过该矿获得的分红。
铁屎坪矿是2000年由罗北生、邹钊仁、廖焯华等人合伙投资开设的一个矿。该矿的股东在早先的案卷中均否认与谢龙生有过合作,但后来邹钊仁、廖焯华改变了口供,称谢龙生有股份,为此,邹还特地出庭作证,称谢龙生通过其姐姐投资了20万元,最终获利500万元左右。 法院没有采信廖焯华、邹钊仁等人的说法,法院认为,邹钊仁出庭作证时并没有证明谢龙生在该矿有股份,而廖焯华则是“听说”谢龙生给了20万元属于传闻证据,不足采信,辩护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谢龙生在该矿有投资,因此谢龙生仍然无法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
辩护律师曾提到,法庭应该考虑谢龙生对于侦破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上有立功表现。
记者在一份清远市纪委出具的文件中看到,在郑北泉案的初查过程中,谢龙生“不仅主动配合,还积极动员英德‘3·23’涉毒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就郑北泉涉嫌包庇曾伟标及干扰案件查办等情况向我委办案人员作了如实陈述,为郑北泉徇私枉法案的顺利查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该文件同时指出,二人此后的实名举报内容与纪委最初收到的匿名材料“较为相似,但匿名举报是否属谢龙生所实施,我委无法证实”。依据这份文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清远市纪委并不能确定该匿名举报就是谢龙生所为,因此,认定谢龙生立功的证据不足。
(原标题:举报局长的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一审获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