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信宜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5.06.2014 14:20
本文来源: 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主办
中新网茂名6月25日电 (梁盛 陈严)信宜市法院25日通报称,该院24日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梁志某被判刑六年,余犯分别获刑四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查明,2013年7月中旬,梁志某召集煽动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密谋强行“控制”由茂名市国资委向法院申请解封的公司资产。2013年7月14日7时许,梁志某纠集到刘某等二十多人,有组织地携带酒精、汽油等易燃品进入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库区,将液化煤气瓶及装有汽油、酒精的瓶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库区。
接警到场的公安人员反复劝告后,梁喜某等人仍然不肯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危险区域,并与刘某、潘某等人向进入库区的工作人员投掷火把和汽油瓶、酒精瓶,还打开液化煤气瓶阀门喷出煤气。当时中油王港公司处于正常营业,油库、气库、化工库的库存量高达7972.779吨。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方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梁志某、梁喜某等被告人明知打开液化煤气瓶的阀门,扭开输油管的开关,淋汽油、投火把及汽油瓶、酒精瓶的行为,会引起燃烧或爆炸,仍实施了上述危险行为,严重危害油库、气库等设施的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现场执法的公安人员、边防战士以及包括各被告人在内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梁志某、梁喜某等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等人受梁志某召集和指挥,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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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14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