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审议,我厅拟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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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茂名市河西工业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厂区内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茂名市河西工业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设计规模10万吨/年的硫磺回收装置、设计规模为500t/h的溶剂再生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配电室、操作室、仓库区、消防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项目部分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依托茂名分公司原有工程设施,依托工程包括:新鲜水供水系统、循环水供水系统、脱盐水处理及供水系统、供热蒸汽系统、供风系统、供氮系统、环保工程等。总投资约2.998亿元,环保投资约1.257亿元,占总投资的41.9%。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公司制订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按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项目硫磺回收装置的尾气处理采用尾气还原吸收工艺,经还原吸收净化的尾气再送入焚烧炉焚烧,将硫化氢及其他硫化物全部转化为二氧化硫,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硫磺回收装置采用密闭系统,减少了无组织排放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依托茂名分公司原有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含油污水、含硫污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等,其中含硫污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预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场进一步生化处理;含油污水经压力管道送至污水处理场处理;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直接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废热锅炉产生的含盐污水经冷却后返回循环水场作为补充水回用。与项目同时建成投用的节水措施包括润滑油三车间(丙烷装置)机泵冷却新鲜水改用循环水、净化水车间A/O池风机冷却水改用循环水,减少废水外排。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加装隔声罩、消音器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项目固废贮存依托公司原有工程,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8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主要集中于西北面新坡镇桥东村和南岭新村(高岭四、五组部分),根据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茂名石化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第一期第一批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南府办[2012]1号),茂名分公司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第一期第一批拆迁对象包括新坡镇高岭村民委员会桥东第一、二、三村民小组以及高岭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部分),约120户,411人。目前,涉及搬迁的120户居民全部签订了搬迁协议并完成了全部的征地补偿工作。
四、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工况。
项目生产工况运行负荷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生产负荷≥75%)。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尾气焚烧炉出口烟气黑度<1级,符合“粤环审[2009]445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最高值符合《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57-2003)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二氧化硫、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值符合《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57-2003)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浓度同时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
(三)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场总排口pH值以及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挥发酚、总氰化物排放浓度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56-2003)第II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场后期雨水、清净下水、地面冲洗水排口pH值以及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排放浓度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56-2003)第II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四)噪声。
▲1#~▲3#测点昼、夜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排放量分别为3.9 t/a、82.8 t/a、4.7 t/a、0.34 t/a;二氧化硫排放量符合项目环评批复“粤环审[2009]445号”文要求。由于项目试生产至验收监测前公司已有多个新建生产装置在调试运行,无法单独统计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因此本次验收监测不单独统计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全厂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符合该公司2014年排污许可证要求。
五、公众参与情况
100%的被调查居民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较满意。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