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危害公共安全案12人获刑 曾险些引发惊魂险情

23.09.2014  03:35

  中新网茂名9月22日电 (梁盛 叶滢)广东茂名市中级法院22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地某公司国有资产处置过程危害公共安全案情,梁志某、梁喜某等12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获刑6年至1年不等。

  据了解,1995年,原茂名市计委下属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鑫龙公司,先后委派茂名市计委公交科科长刘师某兼任鑫龙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自2001年开始,有人密集举报刘师某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非法转让国有资产股权、以虚假诉讼方式蓄意侵占国有资产股权等问题。随后,刘师某严重违纪、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等系列问题浮出水面。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7月中旬,梁志某召集、煽动鑫龙公司关联企业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密谋强行“控制”由茂名市国资委向法院申请解封的公司资产。2013年7月14日7时许,梁志某、梁喜某纠集张帝某、梁镇某、刘日某、梁镇某、潘金某、戴礼某、梁海某、李安某、黄亚某、杨亚某等人,有组织地携带酒精、汽油等易燃品进入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库区,将汽油瓶、酒精瓶和液化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库区。

  接警到场的公安人员反复劝告后,梁喜某等人仍然不肯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危险区域,并与其他被告人向进入库区的工作人员投掷火把和汽油瓶、酒精瓶,还打开液化煤气瓶阀门喷出煤气。当时中油王港公司处于正常营业,油库、气库、化工库的库存量高达7972.779吨。后因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方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2014年6月24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主犯梁志某被有期徒刑6年,梁喜某等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4年至1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梁志某、梁喜某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