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12.10.2015  16:56

目前,新修订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茂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出台的《办法》在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大幅调整。一是降低参保费率,减轻单位缴费负担。新《办法》规定茂名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至0.5%。二是扩大享受范围。新增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职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的退休人员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三是放宽待遇享受条件。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是增发产前检查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人。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假期津贴。

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相关医学证明和有关费用明细、票据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