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白特大制售假币案一审宣判
茂名电白两男子和一女子为了实现其发财梦,胆敢以身试法,不惜铤而走险制售假人民币,3人被警方人赃并获,当场收缴假人民币125万多元。近日,这起特大制售假币案经电白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程某儒、谢某杰犯伪造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20万元;被告人林某兰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程某儒与被告人谢某杰认识后,约定合伙出资制造假人民币,由谢某杰先购买了一套印制假币的工具和印制假币所需的电脑、打印机、墨盒等物品,程某儒则购买了印制假币所需的纸张、网版、金属线等物,然后通过物流公司分别运送到水东镇新风街谢某杰的住处和电白瓷厂宿舍程某儒的住处进行印制假币。其中,谢某杰负责打印剪裁印制假人民币,程某儒负责用油墨刮及金属线烫制假币,伪造出成品后由程某儒负责销售。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被告人林某兰在其丈夫吴某的指使下,在其家用30480元人民币向程某儒购买了假人民币254000元(每张面额为20元)。
去年1月23日晚,接到群众举报并经缜密侦查的电白公安分局展开抓捕行动,分别在程某儒、谢某杰、林某兰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儒、谢某杰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合伙伪造人民币,被警方缴获假人民币达1002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林某兰购买假人民币达25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儒、谢某杰分工合作,积极实施伪造货币的犯罪活动,两人作用相当,同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兰在其丈夫指使下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文才 陈牧云 招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