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黑老大"案重审刑期减八年 取消一亿多元罚金

20.09.2014  16:35

  一审的7项罪名减为4项;涉案刑警李永才罪名由3项减少为1项,判刑一年半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董柳

  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李振刚,9月19日重审被改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来的7项罪名减为4项。

  昨日,广州中院对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进行重审宣判,此次重审不少人的罪名有所减少,包括涉案刑警李永才的罪名由三项减少为一项。另有两人被改判为无罪。

   诈骗罪等3罪名未认定

  2011年12月,广州中院曾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判决李振刚有期徒刑20年,罚金1亿多元。今年4月,广东省高院二审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的重审判决中,李振刚的罪名从一审的7项减少为4项,虚假出资罪、诈骗罪和赌博罪被不予认可,认定的四项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和行贿罪。

  判决书显示,2002年开始至2009年,李振刚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被告人王日强、冯日进、陈月容等骨干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经济利 益。此外,李振刚以出资成立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依托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区分局局长杨强、原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 队支队长程彬、原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黄永华(均另案处理)、原茂名市茂港区法院院长严得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逐步形成以李振刚为 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李振刚当选茂名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审理查明,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下,在广州市、茂名市等地发放高利贷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不特定的众多被害人,并且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聚敛巨额财产。

  判决书显示,李振刚在发放高利贷、回收债务的过程中,经常使用奥业公司的名义进行账目资金往来以作掩饰。借款人无法归还高额债务时,就以骚扰、恐 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债务。另外,团伙还逼迫他人写下借据,利用借据将高利贷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向茂名市茂港区法院 起诉,从而保障其高利贷的非法利润,并聚敛了巨额财产。

   涉案刑警改判滥用职权罪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该涉黑犯罪团伙。专案组下设三个小组,其中,时任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的被告人李永才是材料小组的组长,工作职责是保管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制作法律文书等。

  在侦查中,团伙成员蔡锋及陈亮均投案自首,茂名市公安局分别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但作为材料小组组长的李永才却故意违规,没有将这两人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李永才在2001年期间隐匿罪证,导致李振刚没有被追究刑责的行为,法院重审认为,由于该宗事实发生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刚组织、领导黑社 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而在该组织成立以后,被告人李永才没有包庇、纵容的行为,故对被告人李永才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而对于检方指控李永才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永才有徇私的动机,其行为应该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李永才受贿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李永才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两人获判无罪向法官鞠躬

  此次重审不少人的罪名都减少了。比如前法官何铭杰,检方指控其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但重审后,法院未认定了第一项控罪,而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该案重审后还有两人被宣判无罪。

  此外,检方指控张洪玮犯赌博罪,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检方指控张洪玮和李帝犯非法经营罪,法院重审后都认为于法无据不予认定,当庭判决李帝、张洪玮无罪。据张洪玮讲,一审时他被判刑4年半。宣判后,张洪玮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表示,打算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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