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茅台”案终审判决:制假人获刑十年罚150万元

07.06.2017  18:02

  去年3月29日,记者报道了梅江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去年3月27日深夜,将一涉嫌勾兑假酒黑窝点查封了。5月23日,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对在黑窝点大量制造“假茅台”等高端名酒的罗某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罗某谦获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2009年至2016年3月27日间,罗某谦利用其管理使用的仓库作为生产场所,购置喷码机、包装机、输送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工具,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数量不等的空酒瓶、包装盒等生产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一批,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伪造高档茅台系列酒共191瓶,货值金额146万多元,并企图进行销售。今年3月,罗某谦被梅江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一审宣判后,罗某谦不服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罗某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作为梅州唯一的国酒茅台专卖店经营者,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损坏社会经济的诚信体制,社会影响恶劣。原审中对仅由有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在异地封存点清点时发现的2瓶半成品酒一并认定为罗某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部分不妥,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对罗某谦的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二审不再予以变更。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梅法宣)

编辑: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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