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初审 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24.06.2017  03:12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李楠楠)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议案。“草案”在明确立法目的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和责任。

  政府、企业和公众负有不同责任  

  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为了使其各负其责,“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

  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等要优先保护  

  几乎所有的污染物质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理论上说土壤污染预防应当涉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诸多污染源的控制。但鉴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草案”对此主要做衔接性和补充性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原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

  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修复名录制度  

  “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了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规定了修复工程和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

  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